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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指南!溫江區股權并購流程及協議審核要點要求、規劃框架方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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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江區股權并購流程及協議審核要點要求
公司股權并購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者認購目標企業的增資成為目標企業的股東,進而達到參與、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
一、并購的工作流程
股權收并購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6個步驟:
(1)確定目標公司與商業接觸階段;
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接觸并確定目標公司,與目標公司接洽和談判,以便確定并購意向。
(2)初步意向與接洽談判階段;
收購方會與交易對手方的管理層、主要股東、審批部門就交易的條件、價格、方式、程序等等進行初步的溝通和談判,并在達成初步共識的基礎上,對于初步確定的目標公司,出具收購意向書/投資意向條款清單/TS/備忘錄,雙方簽署保密協議等,本階段也可以視具體情況省略。
(3)盡職調查與內部評審階段;
收購方在項目啟動前,需要就盡調對象進行全面調查。為了尋求并購交易的決策依據,收購方往往會委托各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并購對象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主要分為財務盡調、法律盡調、稅務盡調、行業盡調等。
(4)形成并購文件并正式簽約階段;
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反饋給收購方公司,收購方公司據盡職調查情況進行內部決策,以及指導并購文件的擬定;
并購文件一般涉及并購協議、賣方的披露函、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變更申請書等諸多法律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并購文件就是并購協議(如股份買賣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增資協議、資產轉讓協議等,以下統稱“并購協議”),一般收購方起草正式的并購文件,經雙方談判定稿并批準授權后正式簽約。
(5)交割實施階段;
在交割時,收購方支付交易價款,雙方可根據談判情況決定進行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
(6)投后整合階段。
在并購完成后,對目標公司的治理經營、資產管理、人力資源等所有企業要素進一步整合,最終形成雙方的完全融合,產生預期效益,實現收購目標。當預定的收購目標無法實現時,需要回溯交易文件中約定的退出機制,以及違約責任、擔保機制等制衡措施。
二、并購文件審查要點
上一部分我們提到,并購文件一般涉及并購協議、賣方的披露函、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變更申請書等諸多法律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并購文件就是并購協議,根據并購方式選擇的不同,并購協議也會相應的分為增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增資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相結合的形式。
協議中的常見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十二個部分,主體、背景、定義、先決條件、交易與對價、交割前義務、交割、陳述和保證、違約賠償、稅務和并購產生的費用、通知及適用法律和管轄等。
(一)常見的并購協議框架
(二)并購協議中重點關注的條款
1. 交易價格條款
本條款也是商業談判的主要條款,從法律角度而言,若選擇增資的并購方式,需要注意公司估值、增資款與注冊資本三個數字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公司估值,會涉及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的問題。
2. 關于交割的時間節點問題
交割條款中應注意四個時間節點,分別是:協議生效的時間、股權交割時間、款項交付時間、工商變更時間。
3. 投資方的權利條款
本條款也是并購協議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投資方最關心的條款之一,通常分為公司治理條款、退出條款兩大類。具體細分又包括表決權特殊約定、董監高提名權、分紅權、知情權、反稀釋權、估值調整條款、優先受讓權和共同出售權、限售權、優先清算權、領售權等。
溫江區股權并購避雷指南:
一、如何能真正取得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在企業并購中,股權收購方一般擬通過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或者是達到財務并表的要求,但并不是取得目標公司51%以上的股權就意味著取得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國家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七條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第八條“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第十一條“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瓕嵸|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span>
因此,持股比例并不是判斷掌握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唯一參考因素,在股權收購中為了達到實際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還建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中通過專業的設計,明確黨組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法定代表人、經理的權力范圍和責任;明確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決策規則,保證股權收購方對公司的運營具有絕對的決策權;確保董事會中由股權收購方指派董事的席位數占多數、以及經營管理層的管理人員(特別是財務管理人員)由股權收購方委派,確實保障股權收購方的實際控制權。
二、避免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第9點,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雖然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但是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能履行取決于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收購方請求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將不能得到支持,只能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此,建議將取得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并放棄優先購買權作為股權收購的先決條件,并在股權收購合同中明確一旦有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法履行的,股權轉讓方需要向收購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權存在代持情形下的處置措施
由于存在不愿意公開身份等緣由,實際出資人會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委托他人代持股權并登記為目標公司的股東,這時股權代持方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
當名義股東擅自轉讓其代持的股權時,屬于無權處分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無權處分代持股權的行為,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適用善意取得的處理規則,即當股權收購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時,股權收購方可以取得標的股權,相關司法判例可以參閱(2020)最高法民申6071號《民事判決書》。
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對標的股權享有實際的權利,但由于其不是目標公司登記的股東,因此其不享有目標公司的股東身份。當隱名股東轉讓他人代持的股權時,隱名股東僅能通過股權轉讓協議將代持協議上所享有的債權轉讓給股權收購方,此時股權收購方仍然是隱名股東。若股權收購方希望成為顯名股東,則還需要取得目標公司除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因此,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下的股權收購行為,為取得標的股權的實際權利,建議股權收購方提前調查清楚股權代持情況以確定轉讓方股東身份,確保與標的股權的實際權利人進行交易,將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作為交易的先決條件,并將因未全面披露股權代持情況而導致股權收購方造成的損失由股權轉讓方承擔。
四、股權存在出資瑕疵情形下的處置措施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只需要明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期限,股東須按照約定實繳到位。但實務中有限公司常存在股東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情形。股權轉讓方未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而轉讓股權的,屬于轉讓出資瑕疵的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條、十八條的規定,股權轉讓方的出資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轉讓,但是股權收購方對標的股權出資瑕疵情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目標公司請求股權轉讓方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公司債權人要求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公司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權收購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核實標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瑕疵是股權收購方須盡的注意義務,在其明知道標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仍收購的,則推定其知道該股權轉讓行為的法律后果。
因此,為避免受讓了出資瑕疵的股權給股權收購方帶來不利的后果,建議股權收購前必須完成對股權出資情況的核實,如收購方在交易完成前發現標的股權存在瑕疵出資情形的,應明確要求轉讓方補足出資,出資補足后再繼續交易,收購方也可選擇相應減少與瑕疵出資額相等的收購款。股權收購方應將完成標的股權的出資義務作為股權交易的先決條件,要求股權轉讓方對履行完畢出資義務作出保證并在股權收購合同中明確,如收購方在交易完成后被認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收購方有權向轉讓方追償,轉讓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標的股權存在他項權利情形的處置
標的股權存在質押或者司法查封、凍結時往往會對股權收購行為構成重大障礙。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2020〕21號》第38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股權轉讓方未經質權人同意轉讓已設立質權的股權,或轉讓被查封、凍結的股權,雖然不會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根據前述規定股權收購方將無法完成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最終股權收購方無法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
因此,標的股權是否存在質押、查封、凍結等他項權利負擔屬于目標公司盡職調查重點關注的部分,建議股權收購方在正式交易之前要求股權轉讓方先解除相關權利負擔,或者由收購方代為履行,并從收購款中相應扣除。此外,股權收購合同中還應當約定,轉讓方無法解除標的股權的權利負擔時,收購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退還相應價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六、目標公司存在隱性債務情形的處置
目標公司存在隱性債務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股權轉讓方未完全披露公司債務情況,導致股權收購方進入公司后目標公司清償該部分債務時損害股權收購方的權益。目標公司存在的隱性債務是股權收購重大風險及陷阱之所在,也是股權收購盡職調查的特別需要關注內容。
因此,在股權交易合同中應當以附件的形式清楚明確目標公司已有的以及或有的公司債務,因轉讓方未完全披露的原因,目標公司承擔性債務后,導致股權收購方產生損失的,收購方有權向轉讓方索賠。
七、結語
在股權收購的商事交易活動中,除了上述提到的重點“雷區”外,還存在財務風險、資產風險、人員用工風險、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政策風險、訴訟、仲裁風險等,如存在該等風險的,原則上需由轉讓方先行妥善解決,能夠剝離的資產、債權、債務、人員應盡量剝離,政策風險及法律糾紛應在交易完成前處理完畢。
識別風險是有效處置風險的前提。因此,企業在進行股權收購之前要做好摸底工作,聘請專業的服務機構對標的股權以及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方進行充分的法律、財務盡職調查,將所有的風險都盡可能暴露出來;并且根據盡職調查的結果,在股權交易合同中進行相關條款設計,以求降低股權收購的風險,并在相關風險發生時有相應的救濟途徑,最大限度保證股權收購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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