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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江岸區總部經濟申報條件要求和補貼補助、申報時間細則
武漢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兌現工作區內程序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武漢江岸區總部經濟申報條件要求和補貼補助等內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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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區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1〕16號)和《市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 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武發改規〔2022〕2號)規定,為加快 推動市、區支持總部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進一步吸引、培育和壯大總部企業,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武漢總部企業,是指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1〕16號)文相關標準認定為總部的企業。 金融總部支持政策按照武漢市現行金融政策執行,由金融工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統籌江岸轄區內武漢總部經濟發展工作,組織實施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兌現,協調和督促各項政策落實;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總部企業的引進、培育及服務工作。
第四條 武漢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兌現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配合開展相關評審工作。
第二章 總部企業認定
第五條 武漢總部企業認定按照企業自愿申請、各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區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市級復核的程序開展。
第六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年度武漢總部企業認定公告,啟動全區武漢總部企業認定工作。申報企業按照公告要求準備相關申報資料,向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企業報送的認定材料,出具是否同意該企業申請武漢總部企業的意見,相關意見同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發展和改革局,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總部企業認定評審,出具認定評審意見,并將認定意見以報告形式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章 總部企業獎勵兌現
第八條 總部政策獎勵兌現按照企業自愿申請、各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區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市級復核的程序開展。
第九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年度武漢總部企業政策申領公告,啟動年度武漢總部企業獎勵資金申領工作。申報企業按照公告相關要求,向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獎勵政策兌現申請。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企業報送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出具是否同意該企業申請武漢總部企業獎勵資金的意見,相關意見同企業申請獎勵兌現材料一并報送至區發展和改革局,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總部企業獎勵金額測算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區發展改革局結合第三方評審意見形成申請報告報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武漢總部企業認定和獎勵兌現工作區內程序原則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區發展和改革局將年度總部企業認定情況、 區級獎補資金計劃及市級財政需兌現獎補資金的報告提請區人民 政府審定。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發展改革委認定,由市發展改革 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復核,并將相關認定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審 定。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年度武漢總部企業入選名單和市級獎 補資金計劃,區發展和改革局將相關情況報區人民政府研究,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將企業應獲得的市、區獎補資金撥付到位。
第四章 總部企業服務和管理
第十二條加強總部企業管理服務,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總部企業“一對一”跟蹤服務機制,明確專人對接總部企業,分級分類協調解決總部企業經營發展中的各類問題。對于需要各部
門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報請區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三條 加強總部企業跟蹤服務,由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總部企業潛力企業庫和總部企業年度復核機制,每年在兌現總部政策的同時,由區財政局、區統計局、區稅務局復核已認定總部企業經營規模及地方財政貢獻等情況,復核通過的,按政策規定給予支持;不滿足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上門跟蹤服務,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和困難,幫助企業加快發展。連續兩年復核未通過的企業,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撤銷該企業武漢總部企業稱號的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研究并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備案,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及時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涉及更名、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組、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后15 天內將有關情況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行 業主管部門同步將相關情況報區發展和改革局,由區發展和改革局 組織第三方機構重新對該企業進行評估,出具該企業是否符合武漢 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獎勵兌現政策的處理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將相關情況及時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兌現資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負責總部企業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統籌安排,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總部企業獎勵資金的撥付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享受落戶獎勵和增資擴股獎勵的企業5 年內不 得減少實繳注冊資本;凡在5年內減少實繳注冊資本的,退回所 享受的落戶獎勵和增資擴股獎勵資金。享受購建補助的辦公用 房,自獲得補貼年度起5個自然年內其享受補貼部分應用于總部 企業自用;享受租房補貼的辦公用房應在享受補貼期間用于總部 企業自用,凡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轉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辦公用房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總部企業獎勵資金后,獎勵資金的涉稅支出,由獲獎企業承擔。
第十八條 區委、區人民政府通過“一企一策”方式重點引 進對我區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后經認定為武漢總 部企業,不重復享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 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政規〔2021〕16 號 ) 規定的同類政策。
第十九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總部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對發生以下情況的企業,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情況報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發展和改革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出具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定。需追回已獎勵資金的,由企業所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追回企業已獲得的各項總部企業獎勵資金,其中屬于市級補助的部分按原渠道返還市級財政。
(一)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后,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檔案,取消其兩年內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資格;已認定為總部企 業的,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由行業主
管部門追回其已獲得的總部企業獎勵資金。
(二)企業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或者當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取消其兩年內申請總部企業認定的資格。
(三)企業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相關規定的, 一經確認,追回其已獲得的總部企業獎勵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區已獲得認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滿的武漢總部企業,其未兌現完的獎勵政策按本實施細則落實。
第二十一條 符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規〔2021〕16 號 ) 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市、區其他支持政策規定 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辦理;依照本政策措施每年獎 勵企業的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對本區地方財政貢獻規模。
第二十二條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武漢總部企業,應與江岸區人民政府簽署合作協議,十年內不得將注冊關系、統計關系、稅務關系搬離江岸區且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不得轉移、分流主營業務和集中核算的功能,未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的,由所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追回企業已享受的總部企業獎勵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如與市級層面沖突,以上級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