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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龍頭企業!湖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材料和獎勵
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材料和獎勵,
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有不明白的可仔細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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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申報或已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民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經營業務較寬的企業,其農產品經營額須占經營總額的70%以上。
(二)企業規模。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成長性強,綜合實力位居本省同行業前列。
1. 加工型企業:糧、棉、油、豬、魚等大宗農產品加工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其他特色農產品加工企業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上。重點貧困縣、山區縣的企業適當放寬要求。
2. 市場型企業:農產品綜合性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重點貧困縣、山區縣的企業適當放寬要求。
(三)企業效益。企業連續兩年生產經營正常,不虧損,總資產報酬率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四)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低于60%。企業守法經營,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欠稅、不欠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按規定提取折舊,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
(五)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利潤返還、按股分紅等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在3000戶以上。企業在自建基地、訂單基地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貨物量的70%以上。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品通過農業“三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質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內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產銷率達93%以上。
(七)帶動優勢突出、外向型特色明顯、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適當降低規模要求。
(八)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在市(州)級重點龍頭企業中產生。
第六條 企業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一)在吸納和轉移農村勞動力方面表現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術優勢,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一村一品發展和產業化經營表現突出的。
(三)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四)在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填寫《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并按照第五條的內容提供有關材料,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省級重點龍頭申報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按照屬地原則,企業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征求農業、發改、財政、商務、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后,經當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規定標準評議后,提出候選名單,并將其候選名單進行公示。
(二)根據公示結果,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名單,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
(三)審定通過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或授牌。
第十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二條 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三條 實行動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按要求填報《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半年報表》和《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營情況調查統計年報表》,部分龍頭企業填報《湖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監測月報表》。
第十四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已認定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于進行監測年份填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監測表》,按要求提供反映企業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各地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供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監測初審意見,報送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依據各地審核的基礎數據、初審意見,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監測情況報告,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一)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三)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
(五)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合同,不能發揮對基地和農戶帶動作用的。
第十七條 監測合格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八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名通知和新的營業執照等材料,由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申報認定及監測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定,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的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鄂農產〔2004〕1號)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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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申報或已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民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經營業務較寬的企業,其農產品經營額須占經營總額的70%以上。
(二)企業規模。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成長性強,綜合實力位居本省同行業前列。
1. 加工型企業:糧、棉、油、豬、魚等大宗農產品加工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其他特色農產品加工企業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上。重點貧困縣、山區縣的企業適當放寬要求。
2. 市場型企業:農產品綜合性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重點貧困縣、山區縣的企業適當放寬要求。
(三)企業效益。企業連續兩年生產經營正常,不虧損,總資產報酬率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四)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低于60%。企業守法經營,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欠稅、不欠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按規定提取折舊,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
(五)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建立利潤返還、按股分紅等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在3000戶以上。企業在自建基地、訂單基地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貨物量的70%以上。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品通過農業“三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質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內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產銷率達93%以上。
(七)帶動優勢突出、外向型特色明顯、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適當降低規模要求。
(八)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上在市(州)級重點龍頭企業中產生。
第六條 企業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一)在吸納和轉移農村勞動力方面表現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術優勢,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一村一品發展和產業化經營表現突出的。
(三)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四)在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填寫《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并按照第五條的內容提供有關材料,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省級重點龍頭申報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按照屬地原則,企業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征求農業、發改、財政、商務、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后,經當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規定標準評議后,提出候選名單,并將其候選名單進行公示。
(二)根據公示結果,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名單,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
(三)審定通過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或授牌。
第十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證書(牌)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認定公布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二條 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三條 實行動態監測信息統計制度。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按要求填報《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半年報表》和《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營情況調查統計年報表》,部分龍頭企業填報《湖北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監測月報表》。
第十四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已認定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于進行監測年份填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監測表》,按要求提供反映企業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各地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供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監測初審意見,報送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省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依據各地審核的基礎數據、初審意見,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監測情況報告,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一)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三)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
(五)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合同,不能發揮對基地和農戶帶動作用的。
第十七條 監測合格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八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名通知和新的營業執照等材料,由市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申報認定及監測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定,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的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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