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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獎勵補貼!2024年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條件
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2024年申報條件及認定獎勵補貼,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企業可咨詢小編:
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2023年申報條件及認定獎勵補貼,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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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獎勵補貼:
1、對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加速器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
2、對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在對應的國家、省、市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給予3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
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營造有利于各類主體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0〕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立足自身資源稟賦,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市科技局和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市高新區、臨空經濟區、雙峰山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及轄區內孵化器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孵化器認定
第五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孝感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具有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4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畢業企業數不低于2家或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第六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孵化器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畢業企業數不低于1家或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3家。
第七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程序:
1.申報主體填寫《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并向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認定申請,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孝感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孵化器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孵化器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對年度績效評價過程中,未及時提交自評報告的市級孵化器,其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對連續2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摘牌。
第四章 孵化器促進與發展
第十三條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更加高效地調動各類要素,共享資源,構建區域性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第十六條 鼓勵孵化器對創業項目“深度參與、重度投入”,與創業企業建立孵化共同體,強化孵化與創業共生能力,以專業化服務整合創業企業碎片需求,鏈接人才、資本、技術、市場等資源,推動創業企業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
第十七條 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人居樓宇、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孝科技發〔2021〕5號)同時廢止。
孝感市眾創空間認定申報條件:
孝感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培育高質量發展新引擎,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發火〔2017〕120號)和《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鄂科技規〔2020〕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眾創空間是指有效滿足新時代創新創業需求,以早期創業項目、團隊和創客為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
第二章 建設與備案
第三條 申請備案的市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半年以上。
(二)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1.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運營時間超過一年的,同時要求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2.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具備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職業服務團隊;
3.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擁有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或自身設有風投創投基金,同時獲得融資的企業(團隊)不低于1家;
4.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5.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運營滿一年的,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6場次。不滿一年的,累計活動不少于4場次;
6.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四條 市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備案程序:
(一)運營主體填寫《孝感市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書》,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備案為孝感市市級眾創空間。
第三章 管理與發展
第五條 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市科技局每年對市級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年度績效評價過程中,未及時提交自評報告的市級眾創空間,其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對連續兩年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摘牌。
第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七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推進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接入、公共軟硬件、教育培訓、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八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眾創空間的日常指導和服務,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協同推進,引導轄區內眾創空間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者,通過各具特色、形式多樣的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融資、技術創新、國內外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九條 鼓勵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發展眾創空間。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臺,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認定和績效管理辦法》(孝科技發〔2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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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獎勵補貼:
1、對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加速器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
2、對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在對應的國家、省、市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給予3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
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營造有利于各類主體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和《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0〕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立足自身資源稟賦,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市科技局和各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市高新區、臨空經濟區、雙峰山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及轄區內孵化器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孵化器認定
第五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孝感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具有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擁有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4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畢業企業數不低于2家或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第六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孵化器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畢業企業數不低于1家或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3家。
第七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程序:
1.申報主體填寫《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并向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縣(市、區)或市直“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認定申請,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孝感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孵化器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標牌。孵化器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對年度績效評價過程中,未及時提交自評報告的市級孵化器,其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對連續2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摘牌。
第四章 孵化器促進與發展
第十三條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更加高效地調動各類要素,共享資源,構建區域性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第十六條 鼓勵孵化器對創業項目“深度參與、重度投入”,與創業企業建立孵化共同體,強化孵化與創業共生能力,以專業化服務整合創業企業碎片需求,鏈接人才、資本、技術、市場等資源,推動創業企業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
第十七條 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人居樓宇、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孝科技發〔2021〕5號)同時廢止。
孝感市眾創空間認定申報條件:
孝感市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培育高質量發展新引擎,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發火〔2017〕120號)和《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鄂科技規〔2020〕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眾創空間是指有效滿足新時代創新創業需求,以早期創業項目、團隊和創客為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
第二章 建設與備案
第三條 申請備案的市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半年以上。
(二)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1.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運營時間超過一年的,同時要求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2.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具備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職業服務團隊;
3.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擁有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或自身設有風投創投基金,同時獲得融資的企業(團隊)不低于1家;
4.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5.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運營滿一年的,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6場次。不滿一年的,累計活動不少于4場次;
6.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四條 市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備案程序:
(一)運營主體填寫《孝感市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書》,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備案為孝感市市級眾創空間。
第三章 管理與發展
第五條 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市科技局每年對市級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年度績效評價過程中,未及時提交自評報告的市級眾創空間,其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對連續兩年績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予以摘牌。
第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七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推進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接入、公共軟硬件、教育培訓、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八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眾創空間的日常指導和服務,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協同推進,引導轄區內眾創空間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者,通過各具特色、形式多樣的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融資、技術創新、國內外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九條 鼓勵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發展眾創空間。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臺,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認定和績效管理辦法》(孝科技發〔20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