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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孵化器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十堰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條件、獎勵
十堰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獎勵政策,需要申報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備案的十堰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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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0〕1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鄂科技規〔2020〕1號)、《十堰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十發〔2021〕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體的新型創業孵化平臺。
第四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工作。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申報條件
第六條 孵化器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第七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經屬地科技管理部門登記;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2名;
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5家;
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3家。
第八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眾創空間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具備創業活動組織能力,建立有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
第十二條 申請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實際注冊并運營滿6個月,且經屬地科技管理部門登記;
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0%;
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
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獲得投融資的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2家(個);
常態化組織創業沙龍、論壇、路演、大賽和公益講堂等創業活動,年組織活動不少于10場次。
第四章 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登記程序:
申報單位向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認真審核把關,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登記一個月內向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程序:
申報單位向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認定材料;
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呈報書面推薦意見;
市科技局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開展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統計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根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對接活動等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考核評價工作。連續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參加考核評價的,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十七條 申報各類孵化器、眾創空間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市級認定評審資格,并列入科技誠信檔案。評審等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過程中,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報備,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向國家、省推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建設工作,在規劃、場地、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妒呤锌萍计髽I孵化器備案辦法》(十科發〔2016〕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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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0〕1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湖北省眾創空間管理辦法(試行)》(鄂科技規〔2020〕1號)、《十堰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十發〔2021〕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體的新型創業孵化平臺。
第四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備案)工作。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申報條件
第六條 孵化器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第七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經屬地科技管理部門登記;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業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2名;
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5家;
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3家。
第八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眾創空間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具備創業活動組織能力,建立有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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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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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眾創空間實行統計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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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向國家、省推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建設工作,在規劃、場地、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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