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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補助政策!硚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登記和認定管理辦法
硚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登記和認定管理辦法內容有哪些?硚口區對到本區創辦眾創空間、雙創(眾創)示范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園區(創新小鎮、創新街區)的國內外知名機構,給予運營主體50萬—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資金。關于硚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登記和認定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及硚口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登記和認定申報條件的內容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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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 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 《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 《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武科規〔2020〕 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 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 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 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 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降 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 體的新型孵化機構。
第四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 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 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 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區科經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對孵化器和 眾創空間實行區級登記、認定和績效評價管理。區級登記常年受 理,認定和績效評價定期實施。經區級登記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將由區科經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 市、區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
第二章孵化器區級登記和認定條件
第六條孵化器區級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
(三)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四)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五)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七條孵化器區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6個月。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 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其中: 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三)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四)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 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名;
(五)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六)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不少于3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1家。
(七)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1家。
第八條專業孵化器是指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 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 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
第九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 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 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 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一)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四)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700萬元或上年營業總收
入超過400萬元;
(五)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眾創空間區級登記和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眾創空間區級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 向明確;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 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具備 基本的公共服務場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務設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動 場所和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四)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五)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六)具備創業活動組織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 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 師隊伍。
第十二條眾創空間區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6個月。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 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0%;,能提供共享的活 動場所和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 基礎辦公條件;
(三)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 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 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名;
(五)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獲得投融資的初創企業 創業團隊1家以上;
(六)常態化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 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年組織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四章 登記、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登記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區科經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區科經局實地核查。
(三)經查滿足登記條件后,進行登記備案。
(四)登記常年受理。
第十四條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區科經局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區科經局初審合格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 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經局認定為區級 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區科經局對全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統計和動 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 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區科經局根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服務能力、對 接活動、孵化效率、社會貢獻等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考核評價工 作。連續兩次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考核評價的區
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取消其區級資格。
第十七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 為的,取消其區級認定評審資格,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科技誠信 檔案。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
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區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發 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 化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區科經局報備,并 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科經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2月6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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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 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 《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 《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武科規〔2020〕 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 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 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 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 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降 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 體的新型孵化機構。
第四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 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 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 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區科經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對孵化器和 眾創空間實行區級登記、認定和績效評價管理。區級登記常年受 理,認定和績效評價定期實施。經區級登記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將由區科經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 市、區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
第二章孵化器區級登記和認定條件
第六條孵化器區級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
(三)具備完善的運營服務管理體系,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四)形成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孵化服務;
(五)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第七條孵化器區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6個月。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租 賃場地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其中: 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三)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四)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 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名;
(五)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
(六)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不少于3家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1家。
(七)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1家。
第八條專業孵化器是指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 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 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
第九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 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 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 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兩項:
(一)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四)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700萬元或上年營業總收
入超過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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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眾創空間區級登記和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眾創空間區級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 向明確;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 應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具備 基本的公共服務場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務設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動 場所和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四)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
(五)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六)具備創業活動組織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 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 師隊伍。
第十二條眾創空間區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6個月。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 不少于3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0%;,能提供共享的活 動場所和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 基礎辦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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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 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名;
(五)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獲得投融資的初創企業 創業團隊1家以上;
(六)常態化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 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年組織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四章 登記、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登記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區科經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區科經局實地核查。
(三)經查滿足登記條件后,進行登記備案。
(四)登記常年受理。
第十四條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區科經局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區科經局初審合格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 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經局認定為區級 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區科經局對全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統計和動 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 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區科經局根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服務能力、對 接活動、孵化效率、社會貢獻等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考核評價工 作。連續兩次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考核評價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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