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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各地孵化器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申報條件及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備案的獎勵補貼,小編已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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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1)湖北省級孵化器申報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湖北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比例達5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8家。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2)湖北省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1、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
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10場次;
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湖北各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1)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組建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臺建設年度投入費用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對新列入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對新列入的省、市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補助。
對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于在孵期間或者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每認定1家,一次性獎勵孵化器10萬元(培育單個企業不重復獎勵)。
每2年對市級孵化器建設和發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獲得市級優秀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2)黃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科技企業孵化器。對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給予20萬元建設資金補助;對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給予30萬元建設資金補助;對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給予40萬元的建設資金補助。對評定為省級“3A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省廳獎勵經費的30%比例給予配套資金獎勵。支持市級以上孵化器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按總額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年統計在孵企業共享使用科學儀器設備的檢測費用,按30%比例給予補貼,由孵化器辦理相關手續,發放到相關企業。
支持民營企業組建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雙創平臺,并根據績效給予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備案為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3)十堰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向國家、省推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
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建設工作,在規劃、場地、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4)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對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自其繳納第一筆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之日起3年內,按其所繳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地方實際分享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5年按50%給予獎勵;自其獲利年度起3年內,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分享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5年按50%給予獎勵。
支持孵化器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期間或者經孵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對相應孵化器一次性獎勵10萬元。
鼓勵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專業和特色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對實際投入儀器設備資金達到50萬元以上的孵化器,按其投入資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風險投資機構和孵化種子資金,按其對在孵企業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貼(對單個機構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
對在孵企業,其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含)以內的,按其實付擔保費的100%給予補助;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付擔保費的50%給予補助。對單個企業的補助不超過10萬元。
鼓勵銀行、金融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貸款,對于貸款額度300萬元(含)以上的在孵企業,按照《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宜市財企發〔2007〕517號)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對于新納入國家、省級支持的孵化器項目,按照上級支持金額的5%-10%給予配套補助。對單個項目的補助不超過10萬元。
(5)襄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或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當年新備案的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在市級年度績效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
(6)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支持建設"雙創"孵化載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優秀的給予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7)荊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業加速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星創天地、雙創示范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經認定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建設補助;支持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智慧園區,并一次性給予10萬元智慧園區建設補貼;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3年內按其在孵企業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給予貢獻獎勵,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市場主體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對應的國家、省、市績效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且在孵企業當年獲得投融資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10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場主體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在對應的國家、省、市績效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3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場主體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星創天地"在對應的國家、省、市績效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2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9)荊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的平臺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10)黃岡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載體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對服務平臺新購置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咸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100萬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50萬元。國家級眾創空間,獎勵50萬元;省級眾創空間,獎勵20萬元。
(12)隨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省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平臺由省級升為國家級,補獎差額資金。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支持企業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
(14)仙桃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支持各類雙創平臺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星創天地以及其他新型創新創業平臺,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或備案的,分別給予其項目實施主體一次性補助60萬元、30萬元、10萬元;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年度績效考評的,給予不低于5萬元的激勵支持。
各類創新創業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發明協會等建設滿足基本功能要求的公共研發檢測平臺(中心)或中試熟化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15)天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建設高水平“雙創”孵化平臺。支持建設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可獎勵10—200萬元。
(16)潛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30萬元資金補助。
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期間或者經孵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新認定1家給予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獎勵5萬元;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3年內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每掛牌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5萬元。
鼓勵孵化器(眾創空間)自建或合作共建專業和特色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對為入孵企業提供服務而購置儀器設備,且實際投入資金達到50萬元以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其投入資金的1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入駐孵化器并為科技企業孵化提供技術創新資源和合作伙伴的技術轉移平臺和中介機構,根據其服務能力和轉移科技成果數量、成果產業化成效等業績,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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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1)湖北省級孵化器申報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湖北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比例達5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8家。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2)湖北省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1、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
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10場次;
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湖北各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1)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組建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臺建設年度投入費用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財政承擔40%。
對新列入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對新列入的省、市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補助。
對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于在孵期間或者畢業后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每認定1家,一次性獎勵孵化器10萬元(培育單個企業不重復獎勵)。
每2年對市級孵化器建設和發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獲得市級優秀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2)黃石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科技企業孵化器。對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給予20萬元建設資金補助;對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給予30萬元建設資金補助;對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給予40萬元的建設資金補助。對評定為省級“3A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省廳獎勵經費的30%比例給予配套資金獎勵。支持市級以上孵化器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按總額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年統計在孵企業共享使用科學儀器設備的檢測費用,按30%比例給予補貼,由孵化器辦理相關手續,發放到相關企業。
支持民營企業組建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雙創平臺,并根據績效給予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備案為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3)十堰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績效評價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向國家、省推薦。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5萬元。
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建設工作,在規劃、場地、資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4)宜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對孵化器運營管理主體,自其繳納第一筆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之日起3年內,按其所繳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地方實際分享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5年按50%給予獎勵;自其獲利年度起3年內,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分享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5年按50%給予獎勵。
支持孵化器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期間或者經孵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對相應孵化器一次性獎勵10萬元。
鼓勵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專業和特色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對實際投入儀器設備資金達到50萬元以上的孵化器,按其投入資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風險投資機構和孵化種子資金,按其對在孵企業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貼(對單個機構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
對在孵企業,其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含)以內的,按其實付擔保費的100%給予補助;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付擔保費的50%給予補助。對單個企業的補助不超過10萬元。
鼓勵銀行、金融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貸款,對于貸款額度300萬元(含)以上的在孵企業,按照《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宜市財企發〔2007〕517號)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對于新納入國家、省級支持的孵化器項目,按照上級支持金額的5%-10%給予配套補助。對單個項目的補助不超過10萬元。
(5)襄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或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當年新備案的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在市級年度績效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
(6)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支持建設"雙創"孵化載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優秀的給予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7)荊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業加速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星創天地、雙創示范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經認定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建設補助;支持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智慧園區,并一次性給予10萬元智慧園區建設補貼;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3年內按其在孵企業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給予貢獻獎勵,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孝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市場主體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對應的國家、省、市績效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且在孵企業當年獲得投融資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10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經認定的省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場主體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在對應的國家、省、市績效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3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場主體在孝感投資建設各類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經認定的"星創天地"在對應的國家、省、市績效考核中達到優秀等次的,給予2萬元運營獎勵,運營獎勵累計不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9)荊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的平臺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10)黃岡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載體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對服務平臺新購置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1)咸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100萬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50萬元。國家級眾創空間,獎勵50萬元;省級眾創空間,獎勵20萬元。
(12)隨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省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平臺由省級升為國家級,補獎差額資金。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支持企業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州級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
(14)仙桃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支持各類雙創平臺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星創天地以及其他新型創新創業平臺,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或備案的,分別給予其項目實施主體一次性補助60萬元、30萬元、10萬元;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年度績效考評的,給予不低于5萬元的激勵支持。
各類創新創業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發明協會等建設滿足基本功能要求的公共研發檢測平臺(中心)或中試熟化基地,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15)天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建設高水平“雙創”孵化平臺。支持建設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可獎勵10—200萬元。
(16)潛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獎勵補貼政策
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30萬元資金補助。
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期間或者經孵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新認定1家給予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獎勵5萬元;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3年內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每掛牌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5萬元。
鼓勵孵化器(眾創空間)自建或合作共建專業和特色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對為入孵企業提供服務而購置儀器設備,且實際投入資金達到50萬元以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其投入資金的1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入駐孵化器并為科技企業孵化提供技術創新資源和合作伙伴的技術轉移平臺和中介機構,根據其服務能力和轉移科技成果數量、成果產業化成效等業績,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