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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企業信用修復分類!鹽城企業信用修復范圍、程序
鹽城企業信用修復范圍是什么?企業信用修復分類有哪些?修復程序如何?關于這些,修要修復的企業可隨時咨詢小編:
鹽城企業信用修復范圍是什么?企業信用修復分類有哪些?修復程序如何?關于這些,修要修復的企業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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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鹽城企業信用修復范圍和原則
(一)修復對象。破產重整、和解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被認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的,破產重整、和解企業或其管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后申請信用修復。
(二)受理主體。信用修復工作實行“誰認定、誰修復”,由失信行為認定單位(以下統稱“認定單位”)負責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反饋和信息處理等工作。
(三)實施原則。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應當遵循自愿申請、程序合法、公開透明、平等保護、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的原則。
二、鹽城分類實施企業信用修復
(一)開展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信用級別的修復。申請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糾正相關納稅失信行為的,可憑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修復申請。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三)開展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對“信用中國”和地方信用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除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外,申請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消除不利影響且信息滿足最短公示期的,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同意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材料,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申請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后及時進行處理,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四)開展司法執行信息信用修復。對“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示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執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在對破產企業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3個工作日內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五)及時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1.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或者裁定認可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申請人可以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信息主體聲明”,及時反映企業破產重整、和解情況。
2.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償后,應當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展示金融機構與破產重整、和解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3.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債權得到妥善安置后,按相關規定適時調整重整、和解企業資產質量分類,并報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三、鹽城企業信用修復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時,應向認定單位提交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加蓋公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國家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管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信用修復流程指引詳見附件。
(二)受理申請。認定單位在收到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失信行為認定單位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復確認。認定單位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對信用修復時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信用修復信息應當及時推送至原失信信息共享部門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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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鹽城企業信用修復范圍和原則
(一)修復對象。破產重整、和解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被認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的,破產重整、和解企業或其管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后申請信用修復。
(二)受理主體。信用修復工作實行“誰認定、誰修復”,由失信行為認定單位(以下統稱“認定單位”)負責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反饋和信息處理等工作。
(三)實施原則。破產重整、和解企業信用修復應當遵循自愿申請、程序合法、公開透明、平等保護、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的原則。
二、鹽城分類實施企業信用修復
(一)開展納稅信用修復
1.納稅信用級別的修復。申請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糾正相關納稅失信行為的,可憑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修復申請。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2.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的修復。申請人憑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稅務部門依法受償后,按規定進行修復。完成信用修復后,停止公布相關信息。
(三)開展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對“信用中國”和地方信用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除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外,申請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消除不利影響且信息滿足最短公示期的,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同意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材料,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申請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后及時進行處理,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四)開展司法執行信息信用修復。對“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示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執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在對破產企業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3個工作日內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五)及時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1.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或者裁定認可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申請人可以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信息主體聲明”,及時反映企業破產重整、和解情況。
2.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償后,應當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展示金融機構與破產重整、和解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3.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債權得到妥善安置后,按相關規定適時調整重整、和解企業資產質量分類,并報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三、鹽城企業信用修復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時,應向認定單位提交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加蓋公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國家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管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信用修復流程指引詳見附件。
(二)受理申請。認定單位在收到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失信行為認定單位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復確認。認定單位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修復的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對信用修復時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信用修復信息應當及時推送至原失信信息共享部門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