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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材料和程序好處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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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全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依據《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關于開展第八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申報工作的通知》(農產辦〔202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等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行省分行、省稅務局、湖北證監局、省供銷合作總社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實行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申報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及社會化服務等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直接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等。
(二)主營業務占比。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休閑農業及社會化服務等主營業務收入(交易額)占業務總收入(交易總額)的70%以上。
(三)企業規模。企業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成長性強,綜合實力位居本省同行業前列。
1.生產、加工、流通企業:糧、棉、油、豬、魚等大宗農產品經營企業資產總額6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2億元以上。其他特色農產品經營企業資產總額36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8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60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批發市場型企業:綜合性市場年交易額12億元以上,專業性市場年交易額6億元以上;
3.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其中農產品網絡交易額占60%以上;
4.休閑農業企業:資產總額36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8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6000萬元以上(其中門票、餐飲、住宿、采摘、垂釣、研學、拓展培訓等服務性收入占年經營收入的70%以上);
5.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資產總額36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8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6000萬元以上;
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企業規模標準按上述標準的60%執行。
(四)企業效益。企業連續兩年生產經營正常,不虧損。總資產報酬率高于當年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平均水平。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資產負債率低于60%。產銷率達93%以上(對休閑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不作要求)。
(五)企業信用。企業守法經營,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欠稅、工資和社保金,按規定提取折舊,近2年內開戶銀行信用記錄良好。
(六)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或農戶簽訂經濟合同,或以委托生產、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與農戶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3000戶以上(對農產品批發市場不作要求);通過訂單、合同方式采購的省內農產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此項按50%執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休閑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不作要求)。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質量、科技含量在省內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八)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原則應是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創新能力強、資源優勢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并緊密帶動農戶的農業企業可直接申報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企業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一)在吸納和轉移農村勞動力方面表現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術優勢,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全產業鏈發展和產業化經營方面表現突出的。
(三)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四)在參與鄉村振興、創建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創建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五)已經統計部門納入統計的“規上”企業。
第七條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介紹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的專題材料(含企業基本情況、采取的產業化經營模式、與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建設原料生產基地、促進農戶增收、項目投資與技改、產品研發與成果應用、產業鏈打造、質量安全管控、品牌創建、國內外市場開拓、電子商務等情況,限3000字以內)。
(二)加蓋企業公章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表。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并加蓋騎縫章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注等。
(五)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企業自主查詢版)。
(六)縣級(含)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納稅情況證明。
(七)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八)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帶動農戶情況。
(九)供電公司出具近兩年電費清單(僅加工型企業提供)。
(十)履行社會責任、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出口等方面證明材料,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據實出具。
第(六)、(七)、(八)項,可以市、州或縣為單位,商請本地相關部門統一出具。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認定通知要求報相關材料。
(二)縣級審核。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查企業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提出推薦意見,報至市(州)農業農村部門。
(三)推薦上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審核企業材料,征求同級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稅務、供銷等部門意見,并報請市(州)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候選企業并附相關材料。
第九條中央或省屬農業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通過企業注冊地農業農村部門申報。
第三章認定
第十條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采用評審制。在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期間,組織農業經濟、農產品加工、種植養殖、企業管理、財務審計、有關行業協會、研究單位等方面專家成立專家組,負責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認定程序。
(一)材料初審。省農業農村廳對各地推薦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提出初步意見。
(二)專家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候選名單。
(三)征求意見。省農業農村廳征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行省分行、省稅務局、湖北證監局、省供銷合作總社對候選名單的意見;必要時開展現場檢查,形成擬認定企業名單并公示。
(四)發文公布。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對新認定企業頒發證書或授牌,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對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等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對省重點龍頭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跟蹤調查,采取定期統計、情況調度、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等方面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監測程序。
(一)企業報送材料。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監測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報送監測材料。
(二)市、縣匯總核查。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報送材料進行真實性、準確性審查,并提出監測意見,報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材料匯總、審核,征求同級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稅務、供銷等部門意見,并報請市(州)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監測結果建議并附相關材料。
(三)專家評審。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征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人行省分行、省稅務局、湖北證監局、省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意見,提出監測或認定建議。必要時開展現場檢查。監測或認定情況向社會公示。
(四)結果審定。監測或認定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對監測合格和新認定企業頒發證書或授牌,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六條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審定后,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一)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三)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
(四)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存在坑農害農、當前存在銀行貸款逾期未還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
(六)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合同,不能發揮對基地和農戶帶動作用的。
第十七條監測合格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因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由市(州)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審核確認,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申報認定及監測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的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條加強對省級龍頭企業動態管理。對發現不在監測年份的省級龍頭企業出現第十六條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其所在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應提出取消省級龍頭企業資格的建議,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稅務、證券監管、供銷等部門及時審定、取消其省級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鄂農產字〔2010〕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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