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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市州生態環境廳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條件要求、認定好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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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科技計劃項目順利實施,實現科學高效公平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7〕5號)要求,參照《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川科政〔2022〕4號)、《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工作規程》(川科資〔202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廳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是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立足于美麗四川建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開展重點科技計劃項目技術攻關,包括基礎研究、重點研發、科技成果轉化、軟科學研究、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等專項。科技項目由廳預算保障,通過前補助和后補助相結合方式支持。項目經費使用嚴格按照財政預算要求執行。
第三條 科技項目分為一般選題、重點選題、揭榜掛帥項目。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承擔單位為廳直屬單位,揭榜掛帥項目承擔單位為廳直屬單位或其他單位。
第四條 科技項目按照聚焦發展、突出重點,問題導向、統籌推進,遵循規律、激勵創新,規范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科技計劃項目納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職責
第六條 廳科技與財務處牽頭履行科技項目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科技項目管理制度;
(二)組織編報科技項目專項預算;
(三)編制發布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負責科技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立項,與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或政采合同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技項目的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按程序對科技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
(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參與支撐具體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六)其他與科技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七條 廳各有關處(室)配合履行科技項目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謀劃相關業務領域年度科技需求;
(二)推薦滿足年度科技需求的項目;
(三)充分運用科技計劃成果。
第八條 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負責組織科技項目的具體實施,落實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申報科技項目,對申報項目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確保報送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與生態環境廳簽訂任務書,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科技項目,履行項目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科技倫理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三)建立健全集體決策、項目管理、經費執行、差旅會議、專家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保證科技項目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四)為科技項目配備科研助理和財務助理,提供實驗技術、成果轉化、財務報銷等科研輔助性服務,讓科研人員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創新和研發活動;
(五)按要求及時完成科技報告編報、科學數據匯交、成果登記等;
(六)及時報告科技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七)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 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在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應獨立完成,確需與相關單位合作的,須嚴格控制合作內容及任務規模,并按各單位內部決策程序執行。
第三章 科技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條 組織方式。一般選題和重點選題采取自主申報方式。主要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
第十一條 指南編制。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由科技與財務處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任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緊迫需求要點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面向廳各有關處(室)、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和直屬單位公開征集重大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指南發布。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通過生態環境廳內部公文系統發布,揭榜掛帥項目面向社會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投標。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
(一)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能為科技項目實施提供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證以及組織、管理、協調保障;
2.具備相應的科技開發、科技服務或決策咨詢研究能力,在所申報研究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科研成果,具有與科技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3、符合申報指南對申報單位主體資格的其他要求;
4、無限制申報記錄、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等情況。
(二)項目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應明確項目負責人,應為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人員,具有與科技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其余項目組人員為科技項目參與人員。
2.科研人員原則上限作為1個廳管理的在研科技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3.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原則上限申報1個科技項目;
4.項目組人員應為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人員,無限制申報記錄、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等情況。
第十四條 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按照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要求,以紙質蓋章件形式向我廳提交申報材料,由科技與財務處匯總。
第十五條 處室推薦。由科技與財務處對接相關處(室)征求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形式審查。科技與財務處組織對推薦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科技與財務處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科技項目進行評審。評審主要采用會議方式。評審后,確定科技項目和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及資金預算安排按程序報請廳黨組會審議。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與合同簽訂。按照廳黨組會審議結果,科技與財務處組織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或政采合同。一般選題和重點選題執行期原則上為1年,揭榜掛帥項目最長可達3年。
立項文件下達2個月內未報送項目任務書或申報書的,生態環境廳可終止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 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制定科技項目一體化實施方案,明確項目任務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
第二十條 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應積極配合科技與財務處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生態環境廳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一條 當年度執行的科技項目,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須在年底前完成;跨年度執行的科技項目,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須按年度申報預算,并在次年預算編制前,向科技與財務處報送上年度科技項目實施和經費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科技與財務處結合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中期評估,中期評估結果將作為項目繼續執行、終止執行依據。
第二十三條 科技項目原則上不允許調整,確需調整的,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須按程序書面申請。
(一)變更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期、科技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書面申請,推薦處(室)審核提出意見,報科技與財務處同意后調整。申請科技項目延期須在項目執行期到期前2個月申請,延期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二)變更合作單位,由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自主調整,履行集體決策程序;
(三)變更科技項目研究方案、技術路線、項目參與人員等調整事項,由項目負責人自主調整后,報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備案。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執行期間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遇需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須及時向生態環境廳書面報告。
第五章 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執行期滿,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科技項目驗收暨績效評價(以下簡稱“驗收評價”)準備,以書面材料向科技與財務處提交驗收評價材料,并申請驗收評價,于科技項目執行期滿一年內完成項目驗收評價。
第二十六條 科技與財務處收到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提交的科技項目驗收評價申請和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后,須在3個月內組織驗收評價。
第二十七條 驗收評價。科技項目驗收評價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額高質量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優秀;
(二)按預期要求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合格;
(三)因研究不負責、成果質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或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為不合格:
1.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弄虛作假;
2.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嚴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為;
3.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科技項目處置。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處置的科技項目,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
(一)終止科技項目。為體現科研寬容失敗,因以下原因,由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及時提出書面申請,推薦處(室)審核,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由生態環境廳終止科技項目。
1.因國家或我省政策調整、市場變化、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在科技項目執行期內未組織實施,或實施了卻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2.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實踐證明技術路線不可行或不合理且無改進辦法,導致無法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撤銷科技項目。科技項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驗收評價,包括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不配合開展驗收評價等情況,由生態環境廳撤銷科技項目。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驗收評價機制。科技與財務處結合科研規律優化科技項目績效和資金評價體系,對科技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一次性驗收評價。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應當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預算績效管理意識,積極配合驗收評價。
第三十條 未通過首次驗收的科技項目,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須于接到驗收結論半年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再次未通過驗收,則不再受理該科技項目驗收申請,按不通過驗收處理。揭榜掛帥項目,按合同違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科技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于驗收工作開始15日前由科技與財務處通知被驗收單位。被驗收單位應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須維護所驗收科技項目的知識產權并保守技術秘密。
第三十二條 科技項目驗收結論由生態環境廳書面通知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通過驗收后,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廳結合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情況,同步對科技項目經費績效開展評價。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后確定立項、選擇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科技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涉及國家機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除生態環境廳事先約定的歸生態環境廳所有,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產生、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鼓勵生態環境科技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四川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鼓勵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將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請國省科技獎勵,對獲獎的科技項目,將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有關規定進一步予以后補助支持。
第三十七條 科技項目結束后,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形成的固定資產,由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代表國家負責管理和使用,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使用人承擔。專利權的歸屬與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論文及專著須標注“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科技計劃資助”(英文標注:“Support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lan of Department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Sichuan Provincial”)字樣及項目立項編號。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科技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負責統籌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對參與科技項目評審、驗收等環節的專家,嚴格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科技項目,要求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科技項目,視情節給予通報,追回已撥付經費,對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公示,取消其三年內科技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二條 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經查處,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科技項目經費,取消其五年內申報或承擔科技項目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科技項目執行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任務者,生態環境廳視情況進行約談,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三年內科技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四條 未通過驗收的或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科技項目,生態環境廳對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取消該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科技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五條 承擔項目的直屬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取消其五年內科技項目申報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由其他單位承擔的揭榜掛帥項目,雙方按照簽訂的政采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業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省政府交辦或生態環境廳決定緊急立項的科技任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環境保護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川環發〔201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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