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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筑標識!湖南省14市州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材料條件及認定好處流程管理辦法
湖南省14市州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材料條件及認定好處流程管理實施辦法等內容整理如下,長沙、邵陽、岳陽、常德、益陽、婁底、懷化、郴州、張家界、株洲、湘潭、衡陽、永州、湘西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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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湖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23〕5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采用電子證照,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星級標識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綠色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全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負責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指導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負責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具體事務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造技術中心實施。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省級綠色建筑專家庫,承擔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專家審查工作;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市級綠色建筑專家庫,承擔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專家審查工作。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健全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制度,落實項目設計、圖審、施工、驗收、運行各環節綠色建筑管理要求。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七條 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標識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根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準編制設計文件,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開展自評,自評報告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附件,在“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施工圖審查階段”一并上傳。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情況納入審查范圍,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意見。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序重新審查。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組織實施。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綠色建筑實施情況納入現場質量安全監管范圍,相關監督記錄應及時錄入“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施工過程階段”。
第十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綠色建筑實施情況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后,可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在“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綠色建筑管理平臺”申請認定綠色建筑星級標識,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與標識認定相關的計算書、報告、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三)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施工圖文件、現場監督等資料,在信息系統自動獲取。
第十三條 申報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經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形式審查合格后,推薦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專家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綠色建筑星級。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綠色建筑審查專家由規劃、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含智能化)、暖通、建筑物理等相關專業組成,數量一般不少于7名,可根據申報項目開展認定時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評審結果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對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項目進行編號。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的序號組成,中間用“-”連接。地區編號按照行政區劃排序,湖南省的省級編號為18,星級編號分別為1、2、3,即1至3星級,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業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在流水號后面注明項目所在地的市州編號(各市州編號見附件)。例如,長沙市2023年認定的第1個1星級住宅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NO.18-1-R-2023-001(A)。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項目編號后,由相應層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公告,并授予電子證書,電子證書統一生成、下載和查詢。標牌上印刷二維碼,可掃碼查詢核驗該棟建筑有關信息。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出臺本轄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十九條 獲得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湖南省工程項目動態監管平臺——綠色建筑管理平臺”。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獲得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跟蹤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一、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由授予標識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市州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要求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銷項目綠色建筑標識。
對在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計入個人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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