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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湖北省各市州工業遺產申報條件程序及好處、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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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加強工業遺產管理,弘揚湖北老工業基地工業精神,發展湖北工業文化,提升工業軟實力和影響力,依據《關于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6〕446號)、《推進工業文化發展實施方案(2021-2025年)》(工信部聯政法﹝2021﹞54號)、《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24號),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湖北省工業遺產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工業遺產,是指在湖北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湖北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湖北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工業遺產包括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工業遺產和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的湖北省工業遺產。
第四條 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湖北省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組織湖北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指導各地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湖北省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等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工業遺產和湖北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將國家工業遺產和湖北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長江、漢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工業博物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老工業城市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申請湖北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湖北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湖北省工業遺產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申報通知為準。申請湖北省工業遺產,由遺產所有權人向所在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州)經濟和信息局審核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后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條湖北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附件2)、提交書面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核查,并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黨組會議研究,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湖北省工業遺產并授牌。認定名單向社會公布。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從湖北省工業遺產中擇優推薦國家工業遺產。
第十二條湖北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湖北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表(附件3),通過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后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報備。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湖北省工業遺產標識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四條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五條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六條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并存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建立和完善工業遺產檔案數據庫,加強數字化管理。各市(州)及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內的工業遺產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備案。
第十七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鼓勵工業遺產按相關規定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等。
第十八條每年1月底前,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上一年工作總結、本年工作計劃、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每年2月底前,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報送轄區內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九條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二十條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二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三條 支持利用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游線路和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申報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利用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五條 鼓勵利用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六條 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于社會反映集中、面臨毀損等問題性質嚴重的核心物項,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調查工作,按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附件4),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告自查整改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甄別核實后,將重大問題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實名反映。
第三十條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湖北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復核一次。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調查、復核等情況,適時調整湖北省工業遺產名單。國家工業遺產復核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責令其進行整改,并在一年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湖北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湖北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本辦法出臺前已認定為國家工業遺產的,直接認定為湖北省工業遺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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