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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各地科學技術普及專項資金申報條件范圍及申報補助流程管理辦法
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專項資金申報條件范圍及申報補助流程管理辦法整理如下,長沙、邵陽、岳陽、常德、益陽、婁底、懷化、郴州、張家界、株洲、湘潭、衡陽、永州、湘西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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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科學普及事業繁榮發展,提高社會大眾科學素養,規范科學技術普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普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普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和示范活動,開展公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學術交流,提升學會能力,科技人才培養、引進與宣傳,國際與區域科技合作和交流,科學家精神宣傳及陣地建設,科技智庫建設,科技助力鄉村振興,進行社會科學研究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科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合理配置,公正合理、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科普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申報制,由省財政廳、省科協和省社科聯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條省財政廳負責審核科普專項資金預算,會同省科協、省社科聯聯合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達專項資金,會同主管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省科協、省社科聯負責自然科學技術普及和社會科學普及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績效目標和預算建議,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公示,牽頭負責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普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內部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范圍
第九條自然科學技術普及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協共同管理,主要支持:
(一)公民科學素質提升計劃
1.支持社會化大科普計劃。支持我省全國科普示范縣(市、區)以及全國、省級科普教育基地創建, 支持科普研學試點城市建設;支持開展學會(協會、研究會)科普活動、科普資源助力“雙減”、應急科普行動;支持實施“基層科普行動計劃”,支持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技小院、農技協、農村科技示范戶等開展科普工作;支持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強化科普服務功能。
2.支持科普傳播體系建設。支持科普信息化平臺建設以及科普資源融入宣傳媒體陣地、基層黨政服務平臺;支持實體科技館、流動科技館巡展、科普大篷車、農村中學科技館、數字科技館、基層科普設施等現代科技館體系;支持科普人才隊伍建設等。
3.支持科普資源建設。支持學會(協會、研究會)專家面向廣大農村精準推送科技資源,推動科技資源科普化,擴大科普文藝作品創作;支持科普原創作品特別是優秀原創科普圖文、動漫、短視頻等精準制作、供給、推送。
4.支持科普載體建設。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小鎮、科普示范村(社區)建設;支持科普日、科技周、科學素質大賽、科技志愿服務等品牌科普活動;支持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支持社會組織舉辦提升公民科學素質特色活動。
(二)創新服務平臺和能力建設計劃
1.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支持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
博士創新站、學會服務站等建設;支持“科創中國”湖南中心、省級學會網站管理平臺等建設;支持優秀創新團隊和“科創中國”試點城市、創新驅動示范市建設。
2.科技創新服務能力建設。支持省科協年會、科技創新論壇等重要學術交流活動;支持“科創中國”湖南行動、科技創新聯盟建設、行業標準研發制定、科技期刊建設發展以及重大學術發展研究報告(藍皮書)和重大科學技術問題凝練發布;支持技術經紀人等職稱評審,支持學會、高校科協和企業(園區)科協等能力建設,建設“一流學會”。
(三)科技人才培育和宣傳表彰計劃
1.人才培養。實施湖湘英才項目(高層次人才培育項目),支持高端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人才培育計劃;支持青少年科技創新、機器人、中學生五項學科等賽事以及中學生英才計劃等,培養科技創新后備人才。
2.人才合作交流。實施國際與區域科技合作交流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市州、學會、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類組織,建立海智類工作基地、組織開展對外科技交流和培訓、鏈接服務高層次湘籍科技人才、發起成立國際科技組織(含分支機構)、舉辦國際科技會議、參與全球科技治理,促進與海(境)內外及區域科技資源對接。
3.人才宣傳。實施科學家精神宣傳專項,支持開展科學家精神宣傳、科技人物宣傳,加強科學家精神宣講團隊伍建設,評選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營造尊重科學、尊重科學家的良好社
會氛圍。
(四)科技智庫建設
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組織開展決策咨詢研究和科技智庫建設,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科技支撐。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
第十條社會科學普及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社科聯共同管理,主要支持:
(一)社會科學普及
主要用于社會科學理論普及宣傳、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社會科學類論壇講座管理、社會科學普及讀物資助出版等。
(二)省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課題
主要用于資助為省委省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應用對策項目研究,以及省社科聯聯系的有關學術理論單位和實際工作部門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研究。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采取開放申報、單位推薦和定向委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需要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的項目,每年3月底前,省科協、省社科聯會同省財政廳下發項
目申報通知,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指南須涵蓋項目 內容、項目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必須具備的條件、項目申報書、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資料,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在省科協、省社科聯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按歸口和屬地管理原則申報。
(一)自然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的申報
省科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高校科協等直接向省科協申報。
企業(園區)科協以及市州、省直管縣(市、區)項目向 同級科協、財政部門申報,市州科協審核、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后,聯合行文向省科協推薦申報。項目任務及評審工作明確下達給市州的,由市州將擬確定的相關項目報省科協審查備案。
(二)社會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的申報
高等院校、省屬科研院所、省委黨校、市委黨校、軍校、省直有關單位、省管企業、中央在湘單位、省級社科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省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市州、省直管縣(市)項目向同級社科聯、財政部門申報,市州社科聯審核、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后,聯合行文向省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申報單位、各級科協和社科聯應對經其審查并推薦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省科協、省社科聯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與實質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內容是否真實并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負責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格式是否規范,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具體,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效,同一項目是否存在多頭或重復申報等。
第十四條對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科協、省社科聯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咨詢論證。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由省科協、省社科聯牽頭組織現場考察。
第十五條省科協、省社科聯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結合專家評審意見、考察情況等,按競爭擇優、突出重點、注重均衡等原則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并在省科協、省社科聯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個工作日。
第五章 資金下達與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協、 省社科聯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和資金分配方案下達專項資金。省科協、省社科聯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及時簽訂項目任務書。社科類課題項目和后補助類項目可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七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在收到專項資金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預算下達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時,按照程序履行項目變更和預算調整審批手續。項目終止實施的,項目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八條科普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支出嚴格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國有資產管理等事項,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湖湘英才項目(高層次人才培育項目)經費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可提取不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0%用于個人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湖湘英才項目(高層次人才培育項目)和社科類課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科協、省社科聯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抓好專項資金績效運行日常監控,每年根據財政部門部署集中對當年1—6 月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開展一次績效監控匯總分析,開展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將監控結果、評價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省財政廳、省科協、省社科聯強化績效結果運用,落實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機制,作為調整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按主管部門要求切實增強績效意識,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普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應強化日常監管,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對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項目完成后60日內,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向省科協、省社科聯等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績效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各地財政部門、科協和社科聯,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按要求開展本地區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科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對違反本規定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設置年限為三年,到期自動終止。
確需延續的,根據省財政廳組織的專項資金三年整體績效評價結果,按新設專項資金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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