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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各區縣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家認定申報條件程序及要求管理辦法
株洲市各區縣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家認定申報條件程序及要求管理辦法梳理如下,天元區、蘆淞區、荷塘區、石峰區、淥口區,攸縣、茶陵縣、炎陵縣,醴陵市,云龍示范區、株洲經開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解讀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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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各行業領域專家的決策支撐作用,加快推動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面向高校及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機關事業單位、制造業行業領軍企業、優質數字化服務商等征集數字化轉型方面的專家,組建株洲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家委員會。
第二章 專家委員會建設與管理
第二條申報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正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2.堅持誠實守信。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無不良科研誠信及社會信用記錄,無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等情形,堅持原則,能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評價、咨詢等意見建議;
3.業務素養較高。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備中級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累計8年以上),或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或行業協會、制造業行業領軍企業、優質數字化服務商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評審、評價、咨詢等各項工作。
(二)專業條件
1.高校及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的專家。從事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領域政策規劃研究或咨詢、技術研發、項目實施等方面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國家、湖南省、株洲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動態;
2.政府部門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負責人。熟知國家、湖南省和株洲市相關政策、標準和法律法規,牽頭或參與起草相關領域政策文件,具備優秀的政策解讀及應用能力、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
3.制造業行業領軍企業先進制造技術或信息化方面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設備自動化改造、智能制造、信息化等相關領域的產品/工藝創新和推廣應用、企業管理等方面工作,在本領域或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
4.優質數字化服務機構的資深專家。掌握前沿的科技趨勢和最新的數字化技術及解決方案,深耕細分行業并熟知行業需求、痛點,相關從業經驗5年及以上;
5.財務專家。相關從業經驗5年及以上,原則上從政府采購專家庫財務專業選取。
第三條采取公開征集、特邀入庫或交換共享方式構建專家資源庫。
(一)公開征集
采取個人申報、單位推薦的方式進行。申報人及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特邀入庫
株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主動邀請符合條件的省內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的專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負責人、制造業行業領軍企業先進制造技術或信息化方面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優質數字化服務的資深專家、財務專家,并經專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庫。
(三)交換共享
與全市相關政府部門、株洲市智能制造協會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政府采購專家庫建立專家資源共享機制,吸納高層次及特定行業領域專家入庫。
第四條專家委員會實行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專家應當每年進行個人信息確認。如有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株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時更新與調整專家信息。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予以出庫:
(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二)違背公序良俗、違反職業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專家群體聲譽;
(三)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
(五)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三章 專家選取與使用
第六條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領域需有關專家參加項目評審等活動時,由株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委員會相關行業和專業專家中隨機抽取。
評審專家組一般由5人構成,如果參評單位較多時,專家組可以增加至7人。評審專家組人員分別從機關事業單位、財務類別、高校及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制造業行業領軍企業和優質數字化服務商等類別分別隨機抽取若干組成。
評審專家組組長由評審專家組內部選舉產生。
第七條選取專家和使用專家的崗位,應當分離。
第八條選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原則。處于失信約束期的專家,不得選取使用;
(二)隨機原則。根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和專家組組成規則,確定選取范圍后,由株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機關黨委現場監督隨機抽選產生擬邀專家;
(三)輪換原則。避免同一專家反復多次參加評審活動(機關事業單位專家除外);
(四)回避原則。選取專家在被評對象單位任職或已知與被評對象有利害關系,不得選取使用。
第九條專家在收到評審活動邀請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參加評審:
(一)與被評對象有近親屬關系或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二)2年內與被評單位存在聘用關系,包括現任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等;
(三)與被評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被評單位的股權(被評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四)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活動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條選取專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相關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為全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意見建議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我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重大項目、規范準入、專項資金等評審與論證工作;
(三)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
(四)個人信息得到嚴格保護;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取勞務報酬;
(六)根據個人情況,選擇是否參與評審等活動;
(七)自愿退出專家委員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本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專家信息;
(二)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主動提出回避;
(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等規定,抵制或依法檢舉評審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專家意見,并對出具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五)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堅持正面引導與監督約束并重,營造風清氣正的評審環境,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專家廉潔自律,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評審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
第十四條專家參加評審等活動,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評審專家資格;
(二)不得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四)不得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出具明顯不當的專家意見;
(七)不得泄露評審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九)不得將“株洲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專家委員會”專家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和宣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株洲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訂并負責解釋,并根據全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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