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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宿州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申請!宿州市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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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
一、土地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林場經營的土地權屬清楚,土地流轉年限不低于20年。
二、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場所。
三、按照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投入品的采購和使用有詳細記錄,并建立檔案,做到產品質量可追溯;產品銷售基本上實現訂單化。
四、積極開展產品質量認證。有“三品一標”認證的優先申報。
五、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提升明顯,家庭農場年純收入5萬元以上,其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于全區農民人均純收入30%以上;區示范家庭林場年純收入高于其他同類農戶20%以上,對周邊農戶具有示范帶動效應。
六、建立并有效實施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制度。
七、錄入農業農村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并及時更新信息。
八、按時報送2021年年報公示信息,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九、家庭農場主無違反廉潔紀律、行賄受賄受到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以及其他違法行為。
十、具有常年指導服務家庭農場的輔導員(出具輔導員服務證明,內容包括輔導員相關信息和聯系方式等,由輔導員簽字)。
十一、適度規模經營不再明確具體數量指標。原則上糧食類種植業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超過1000畝的,不予推薦。
宿州市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正常運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3.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根據實際制訂本社章程。
二、運行規范
4.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
5.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嚴格執行。
6.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大會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全體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大會決議通過。
三、財務管理規范
7.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合作社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代理記賬、核算。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8.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盈余返還等記錄準確清楚。
9.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10.財政直接補助或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四、經濟實力較強
1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70萬元以上。
1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2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70萬元以上。
13.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7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100萬元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
14.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農民成員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已摘帽貧困村農民合作社須吸納3個以上已脫貧貧困戶成員。
15.入社成員數量高于全區同行業農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20%以上。農機、用水服務合作社成員數量不少于20人。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量達到5個以上。
16.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統一銷售率、新品種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率均達到80%以上。
六、產品(服務)質量優
17.實行標準化生產(服務),有生產(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并留存農產品生產(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服務)信息。
18.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
19.鼓勵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勵自行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鼓勵自主注冊商標、參與農產品品牌認證、使用地理標志標識。
七、社會聲譽良好
20.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示范帶動作用明顯。
21.沒有因生產(質量)安全、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受到行政處罰,沒有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無違法經營,無涉黑涉惡。
22.按時報送度信息報告,沒有被市監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錄入農業農村部“新農直報系統”,并按要求及時更新。
23.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八、具有常年指導服務的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出具輔導員服務證明,內容包括輔導員相關信息和聯系方式等,由輔導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