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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獎勵辦法!武漢市各區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認定條件材料和申報補貼程序
根據武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辦法修訂稿整理而來,武漢市各區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認定條件材料和申報補貼程序等內容整理如下,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青山區、洪山區、東西湖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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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深入實施標準化戰略,充分調動各類主體研制國內外標準并有效應用的積極性,提高標準創新能力和水平,更好支撐服務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勵(以下簡稱標準創新貢獻獎勵)是指對本市有關單位主導制定且實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標準,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的一次性獎勵。
有關單位指依法設立的且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第三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每年評審一次。
每年獎勵的標準類別項目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和相關政策予以調整,具體以當年發布的申請指南為準。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標準化研究院具體負責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的受理、組織專家評審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推薦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當年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申請指南,明確申請條件、內容、程序等,并通過官網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申請主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
(二)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標準項目的主導制定單位確定方法如下:
(一)國際標準主導完成單位為在該項標準制定工作中發揮關鍵作用且其提案為該項標準核心內容的單位,佐證材料包括:
1.標準立項會議紀要,明確項目立項的牽頭單位或負責人、召集人等;
2.主要參與標準編寫人員,出席會議時間,參會照片、機票、會議簽到表、會議專家團名單,在會上提交的提案材料等;
3.參與編寫人員為申請單位正式員工,包括勞動合同、繳納一年以上社保明細等;
4.標準項目研討、審批、發布等過程中編寫人員提交的技術提案,被最終采納的投票結果、會議紀要以及該提案對應的標準文本內容等;
5.其他必要的佐證材料。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為該標準“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單位,“前言”中未注明起草單位的,由該標準所對應的技術委員會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的材料;
(三)團體標準為標準的發布單位,但發布單位為全國性社會組織的,主導制定單位則為該標準“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單位。
第八條 申請范圍為現行有效且實施2年以上(含2年)5年以內的未獲得過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的下列標準:
(一)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認可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
(二)國家標準;
(三)行業標準(需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四)地方標準;
(五)團體標準(需在國家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第九條 獲得國家級獎勵或認可的下列標準,根據年度獎勵項目安排組織進行集中申報。審查以核對或查驗有關證書等資料為主,實施簡便程序,不適用專家評審程序。
(一)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獎三等獎以上;
(二)獲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企業標準“領跑者”榮譽的標準;
(三)獲得國家級標準化研究機構確認的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機構發布的評估方案,且所發布的企業標準排行榜可體現武漢企業標準化水平。
第十條 申請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重大政策和專項規劃,對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
(二)完善了本市標準體系建設中有明顯缺漏和短板的領域,促進了行業的規范和整體水平的提升;
(三)技術先進,含有先進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識產權;
(四)在本市得到廣泛推廣和應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第十一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實行推薦制度,由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負責推薦,推薦內容主要說明該標準在本行業或區域應用取得的良好成效情況。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須從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下載填寫《武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勵項目申請表》(見附件),由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政府出具推薦意見后隨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市標準化研究院,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可靠:
(一)標準文本;
(二)法定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
(三)標準項目的技術水平證明(如標準審查時的專家評審意見、項目鑒定結論等項目創新性、先進性情況佐證材料);
(四)標準項目的實施情況證明(如推廣、應用并取得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佐證材料);
(五)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等);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章 評審和獎勵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評審程序:
(一)形式審查。市標準化研究院對申請項目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請要求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要求申請單位限期補齊;不符合申請范圍和主體資格條件的,明確告知不予受理。
(二)專業評審。組建專家評審組,由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項目按照評審實施細則進行評審,并提出建議獎勵項目名單及等次。
(三)審查擬定。對經專業評審提出的建議獎勵名單及等次進行審查,擬定獎勵項目名單及等次。
(四)社會公示。擬定獎勵項目名單及等次通過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
(五)異議處理。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擬獎勵項目名單及等次提出異議,但提出異議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相關材料。
公示期滿后30日內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并對異議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審定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經異議調查核實處理后的擬獎勵名單報局黨組會審定批準。
第十四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項目等次及金額標準:
(一)國際標準一等不超過100萬元、二等不超過50萬元、三等不超過30萬元;
(二)國家標準一等不超過50萬元、二等不超過30萬元、三等不超過20萬元;
(三)行業標準一等不超過30萬元、二等不超過20萬元、三等不超過10萬元;
(四)地方標準一等不超過10萬元、二等不超過5萬元、三等不超過3萬元;
(五)團體標準一等不超過10萬元、二等不超過5萬元、三等不超過3萬元;
(六) 符合第九條情形的標準,每項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項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通過形式審查項目數的40%。
第十六條 對申請多個項目的同一單位,屬于第八條情形的,同一年度內對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屬于第九條情形的,同一年度內對其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項目已獲得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標準資助或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但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獎勵額度的,可以補齊差額。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后,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管理,主要用于標準化推進工作并接受監督及審計,如出現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鼓勵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投訴舉報。
(一)與受評審的單位或者與其有隸屬關系的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項目的評審;
(二)其他與受評審項目及其相關單位存在利益關聯、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條 申請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的單位在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數據和證明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標準創新貢獻獎勵的,按程序追回獎勵資金,在媒體上公布,并將相關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標準創新貢獻獎勵評審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應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嚴格保守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清正廉潔,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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