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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漢市各區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補報申報流程要求及時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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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漢市各區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補報申報主體及標準
(一)申報主體
在我市注冊,并接入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的氫能相關企業(簡稱“氫能企業”)。
(二)資金獎勵(補貼)標準
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經信規[2022]8號)的標準,對武漢市氫能企業開展的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銷售、整車研發制造、加氫站建設和運營、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等給予資金獎勵(補貼)。其中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和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見附件。
(三)政策期限
截止到2024年11月15日,符合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銷售、整車研發生產、加氫站建設和運營獎勵(補貼)、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獎勵政策條件,未申報獲批相關資金的企業可申請補報。
二、武漢市各區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補報申報流程
(一)平臺申報。2024年11月22日前,氫能企業按《管理辦法》要求在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上傳申報資料。
(二)區級初審。各區經信部門初審,于2024年11月25日前在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上確認申報資料。
(三)第三方審計。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四)結果公示。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局網站公開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
(五)資金下達。公示無異議后,市經信局按程序撥付獎勵(補貼)資金市級承擔部分。
三、武漢市各區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財政資金補報工作要求
(一)各區經信部門要做好對轄區內相關企業的政策宣傳、申報指導及信息溝通、區級獎勵(補貼)資金兌現等工作。
(二)各企業安排專人做好申報材料整理,并按時提交,逾期本次不再接受申報。
(三)所有類別獎勵(補貼)資金不能重復申報。
2024年補報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及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2024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含當日)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按行駛證注冊日期計算)、在本市海事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船舶(按取得所有權日期計算)及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按銷售發票開票日期計算)的獎勵積分計算。2024年以前年度上牌車輛,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為準。
二、燃料電池汽車積分計算辦法。
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汽車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汽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2024年為1.2;Z為重型貨車、大型客車系數,重型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12-25(含)噸為1.1,25-31(含)為1.3、31噸以上為1.5,大型客車為1;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
(1)乘用車:Y=[(p-50)×0.03+1]×X;p≥80時,Y=1.9×X;
(2)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Y=[(p-50)×0.02+1]×X;p≥80時,Y=1.6×X;
(3)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Y=[(p-50)×0.03+1]×Z×X;p≥110時,Y=2.8×Z×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汽車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整車占10%、燃料電池系統占20%、電堆占15%、膜電極占15%、質子交換膜占10%、催化劑占5%、碳紙占5%、雙極板占10%、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系統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三、燃料電池船舶積分計算辦法。
燃料電池船舶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船舶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2024年為1.2;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Y=[(p-20)×0.025+1]×X;p≥500時,Y=13×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船舶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船舶占10%、燃料電池系統占20%、電堆占15%、膜電極占15%、質子交換膜占10%、催化劑占5%、碳紙占5%、雙極板占10%、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系統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四、燃料電池叉車積分計算辦法。
燃料電池叉車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叉車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叉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2024年為1.2;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Y=p×0.03×X;p≥5時,Y=0.15×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叉車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燃料電池系統占22%、電堆占17%、膜電極占17%、質子交換膜占11%、催化劑占6%、碳紙占6%、雙極板占11%、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系統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五、加氫站運營補貼的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申報2022年運營補貼15元/千克、申報2023年運營補貼14.5元/千克給予補貼,最高150萬元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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