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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示范基地申請認定條件材料和申報程序、用途好處
盤點襄陽市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示范基地申請認定條件材料和申報程序、用途好處等內容,本文根據襄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示范基地評選與管理辦法整理而來,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老河口市、棗陽市、宜城市、南漳縣、谷城縣、保康縣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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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載體建設,促進襄陽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傳承和合理利用,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習活動,培養和壯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襄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示范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在襄陽市地域范圍內,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利用為主要職能,從事傳習、展示、培訓、交流的機構、活動場所和空間,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傳承基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區域性的生態保護區、展示博物館、學校、傳習所、展示中心、活動中心等形態。
第三條基地由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評審認定,并向社會公布、統一授牌。
(一)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對基地給予一定的政策和經費支持;
(二)基地各項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或機構,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市級非遺傳承示范基地:
(一)扎根于襄陽市地域,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方特色,至少有一個被列入襄陽市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二)具備相應的場所:面積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滿足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設有宣傳展示欄,通過實物、圖片、音像等多種表現形式,全面展示該項目的歷史淵源、技藝流程、相關工具(道具)、傳承譜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三)配備項目傳承必不可少的設施設備,如傳統技藝類項目所需相關器具、原料、工藝設備,傳統音樂類項目所需服裝、道具、音響設備,民俗類項目所需書籍、展板、多媒體互動設備等;
(四)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及負責人,人員配備完善。有至少一名市級以上(含市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可兼職)和若干名熟練掌握該項目的人員,以及一批熱心傳承該項目的骨干或志愿者。有專門的傳承人常年進行技藝傳授或項目展示,傳授人必須是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是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委托的有能力擔當項目傳承工作的人員,且接受傳承的學員人數在10人以上;
(五)能夠根據項目類別的不同,開展適合項目的傳承、展示、研討、交流活動,包括集中交流、培訓、師徒傳承、嫡系傳承等;
(六)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及負責人。制定有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傳承人開展傳承、研討、展示、交流等活動獎勵制度;傳承經費使用管理制度;新生代傳承人培養管理制度等。每年年初應制定傳承計劃,年末有傳承總結。每年面向社會組織開展傳承活動不少于2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校園、進社區、進廣場等社會宣傳活動一年不少于5次;
(七)有規范的基地管理制度,建立系統完整的傳承檔案,包括傳承譜系、人員名單、物品清單等,并妥善保存傳承、社會宣傳活動的相關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
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或機構申報基地時予以優先考慮:
(一)實行數字化信息管理,配備完整的數據庫檔案;
(二)制定有全面的傳承計劃和中長期的發展規劃;
(三)在保護傳承工作中,側重于文化產業新興業態的研究,突出生產性項目的開發和利用,擴大生產規模,促進技藝類項目向生產性保護方面發展;
(四)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建立非遺項目研究開發的合作關系;
(五)連續3年及以上參加縣(市)區級以上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展演、展示活動不少于10次。
第六條基地申報、評審認定程序:
(一)申請單位或機構向襄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二)襄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按規定程序核實申報材料,依規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審議,提出評審意見并擬定基地建議名單報至襄陽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襄陽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相關上報材料,結合評審意見和基地建議名單進行審定,審定無誤后對外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正式公布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示范基地。
第七條基地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地可依法合理利用合法擁有的資源開展非遺傳承活動;
(二)基地每年要有固定經費支撐相關傳承活動的開展,活動經費可通過生產經營活動、社會力量資助、承接政府工作任務的專項扶持等方式籌集;
(三)基地應積極參加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展演、展示活動,每年參演展示不少于4次;
(四)基地應有全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必須熟悉該傳承項目的基本情況,積極配合襄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日常工作;
(五)基地中以學校培訓或傳統師徒傳授的方式進行項目傳承的,要有明確的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積極參加各級文化部門開展的各類展示、傳播、研討、交流等活動,并在全市范圍內有一定的影響;
(六)基地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所確定的傳承規劃、傳承活動,以及組織開展各項社會活動的工作計劃與資料等,應及時收集整理并報送襄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存檔;
(七)基地各項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接受各級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建立完善的基地評估考核和動態管理機制。襄陽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組織一次基地評估考核,對考評優秀等次的給予扶持;每三年組織一次示范基地評審認定。基地及代表性傳承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職責、不開展傳承活動、不參加社會宣傳活動;或因管理不善喪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予以摘牌。
第九條本辦法由襄陽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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