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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市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條件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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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工作。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2年認定一次。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
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確認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擬申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是構建國家制造業創新體系的重要舉措。國家制造業創新平臺包括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匯聚該領域國內主要創新資源,主要解決面向行業的共性技術,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采用企業法人等形式組建,探索并完善運行機制,形成內生發展動力。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匯聚區域創新資源,探索多種產學研協同組建模式,其牽頭組建單位一般應是具有業界影響力的企業,以資本為紐帶,聯合具有較強研發能力的高校、具有行業領先地位的科研院所或能夠整合區域服務的產業園區平臺共同組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應圍繞區域性重大技術需求,探索實現多元化投資、多樣化模式和市場化運作,打造新型研發機構。
對于聚焦事關制造業發展全局的重點領域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符合相關要求、能夠整合國內本領域創新資源、運行穩定并可持續發展、在本領域形成較強影響力時,經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專家組審核通過后,可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目前,全國布局建設了27家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2家國家地方共建制造業創新中心、260家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網絡化制造業創新生態基本形成。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是整合聯合行業內的創新資源、構建高效協作創新網絡的重要載體,是特定戰略性領域顛覆性技術創新、先進適用產業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研發供給、高成長型科技企業投資孵化的重要平臺,是推動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力量。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有關政策文件,研究領域布局,指導建設和評估工作。
各地方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的主管單位,負責本地區、本企業的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實建設條件和支持政策。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設在戰略性領域,創新方向定位于獲取未來產業競爭新優勢的某一特定產業技術領域。
組建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應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創新優勢和較大的影響力,具備充分利用和整合行業創新資源的能力,能夠為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和條件保障。
擬組建的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標定位明確,技術成果和創新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考核、可實現;
(二)基礎條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擁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三)規模優勢突出,組建資金、人才規模、設施投入等顯著高于行業內現有的國家級產業創新平臺;
(四)組織體系清晰,具備技術研發與產品開發、成果轉化與商業化、創業投資與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等基本功能;
(五)運行機制健全,具備符合行業創新特點的人才激勵機制、成果共享機制、協同創新機制等。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定位于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中心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使命,產學研協同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為區域和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根據功能定位、建設目標、重點任務等不同,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為綜合類和領域類等兩個類別進行布局建設。
(一)綜合類。
圍繞落實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推動重點區域創新發展,聚焦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區域發展戰略,布局建設綜合類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把國家戰略部署與區域產業企業創新需求有機結合起來,開展跨區域、跨領域、跨學科協同創新與開放合作,促進創新要素流動、創新鏈條融通,為提升區域整體發展能力和協同創新能力提供綜合性、引領性支撐。
創新中心由相關地方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或多地方聯動共同建設,發揮有關地區和部門比較優勢,統籌布局、匯聚資源,指導推動有優勢、有條件的科研力量參與建設。
創新中心采取“中心(本部)+若干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組織架構,形成大協作、網絡化的技術創新平臺。中心(本部)是創新中心的總體運營管理機構,為獨立法人實體,主要負責創新中心的戰略規劃、制度建設、研究領域布局、運行管理、內部資源配置等相關職責。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主要結合區域內各地方的產業發展需求和優勢科研力量分布進行統籌布局,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優勢科研力量或新型研發機構等組建。專業化創新研發機構的布局可以根據國家戰略部署與區域重大需求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組建為領域類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二)領域類。
面向國家長遠發展、影響產業安全、參與全球競爭的細分關鍵技術領域,布局建設領域類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落實國家科技創新重大戰略任務部署,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行業內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服務,提升我國重點產業領域創新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主要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聯合科研優勢突出的高校院所、骨干企業等,集聚整合相關科研力量和創新資源,帶動上下游優勢企業、高校院所等共同參與建設。
支持符合相關定位和條件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轉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優先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等布局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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