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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標!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條件材料、申報獎勵補貼好處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條件材料、申報獎勵補貼好處以及考核指標是怎樣的?詳情如下,以下根據合肥市文化創意園區管理辦法(暫行)整理,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政務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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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獎勵補貼
對經認定的市級文化創意園區,按照文化創意園區評估指標體系(含入庫企業數量增加、營業收入正增長等),由專家組對園區運營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定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園區運營單位50萬元、30萬元獎勵。
根據合肥市文化創意園區管理辦法(暫行)整理: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文化創意園區的能級水平,更好發揮產業集聚效應,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建設區域性文創產業中心實施方案的通知》(合政辦〔2022〕4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文化創意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在本市范圍內,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能夠提供相應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對區域文創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市級園區的認定、考核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文旅部門”)受理園區申報、初審工作。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園區截至申報時已連續運營1年以上,有完整的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近1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二)有鮮明的產業特色和定位,主要業態屬于國家統計局有關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
(三)園區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商業配套服務設施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20%。已入駐企業營業面積占園區可出租面積的50%(含)以上,其中文創企業數量或營業面積應占園區已入駐企業的50%(含)以上,已入駐文創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
(四)園區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五)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為入駐企業提供必要的軟硬件環境。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合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申報單位應為園區的實際運營和管理單位,社會信用代碼證載明的營業范圍應當包含文化產業園區管理;
(三)申報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材料
第六條 申報園區應當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合肥市文化創意園區申請表及佐證材料;
(二)社會信用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四)申報單位是業主的,提供產權相關材料;申報單位是運營管理者的,提供與業主簽訂的經營管理合同和業主的產權相關材料;
(五)申報主體基本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時間、主營業務、發展歷程、過往業績、股東情況及組織架構、從業人員、園區運營管理制度、機構部門設置、主要負責人履歷等;
(六)園區運營管理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
(七)園區入駐企業情況總體介紹和清單;
(八)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程序
第七條 園區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發出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由縣區文旅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園區申報;
(二)申報單位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后,縣區文旅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進行初審,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初審推薦意見及推薦排名順序,并加蓋公章;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園區通過現場考察、材料審核進行評審;
(四)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建議認定名單,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后,納入擬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為合肥市文化創意園區。
合肥市各區縣文化創意園區申報好處獎勵
第八條 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園區運營單位應將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及考核材料通過縣區文旅部門報市文化和旅游局產業發展處。市文化和旅游局依照本辦法及《合肥市文化創意園區評估考核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對市級文化創意園區開展考核。園區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對考核“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園區予以獎勵。
第九條 園區變更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建設發展規劃的,應當在變更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經縣區文旅部門報市文化和旅游局備案。
第十條 園區因發展需要,擬調整四至范圍或變更運營管理機構的,應當經縣區文旅部門報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園區年度考核認定為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暫時無法達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條件,但經整改仍可具備基本條件的;
(二)園區重大事項變更,未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備案或同意的;
(三)未能按照第八條規定報送上一年度的發展情況及考核材料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查實,撤銷其稱號并予以公告,三年內不予受理重新認定申請:
(一)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報或年度考核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市級文創園區認定或考核的;
(三)園區或園區內企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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