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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4市州地方標準申報周期方式、認定條件、材料、流程匯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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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提高標準質量和實施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制定(含標準樣品的制定和標準的修訂)、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地方標準的制定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地方標準制定的立項、編號和批準發布,市級地方標準立項批復以及全省地方標準上報備案。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方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組織實施、效果評估。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的制修訂計劃編制、審批、編號、發布和上報備案等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法定職責承擔地方標準管理工作。
第五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與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協調。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六條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七條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起草專家組按照法定職責,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以及標準化服務機構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交往等領域的地方標準外文版工作。
第二章 湖南省14市州地方標準申報制定與發布
第九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發布年度地方標準立項指南,統一受理本級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收到的立項建議通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收到的立項建議和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提出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為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十條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一)《湖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請書》(見附件1),包括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實施方案等;
(二)標準草案或綱要,應當明確提出標準的主要章節及各章節主要技術內容等,修訂標準應當注明擬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
(三)地方標準原則上不應涉及專利(商標),涉及必不可少專利(商標)的,應當提供專利(商標)證書復印件及專利(商標)持有人聲明文件(見附件2);不涉及專利、商標的,應當在項目申請書中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研,對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必要時可征求公眾意見。并對立項申請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范圍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地方標準應在計劃下達的期限內完成報批稿,計劃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重大標準不超過24個月。
未按計劃期限完成的,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應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因立項因素發生變化,導致地方標準項目不能完成的,由提出立項申請的單位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申請撤銷立項。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主導起草單位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組織標準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并對標準的合法性和技術內容負責。
第十四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是本專業技術領域內,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先進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等組織;
標準起草人員應當是本專業技術領域內掌握先進技術、經驗豐富并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標準起草工作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
第十五條標準起草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必要時);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五)符合WTO/TBT相關原則要求;
(六)標準編寫應當符合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七)充分考慮標準的實施等。
第十六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地方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單位開展。
標準內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進行試驗驗證;需要有標準實物樣品對照的地方標準,應當制作相應的標準實物樣品。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驗證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標準制定應當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背景,包括全區域產業現狀、立項背景及必要性等;
(二)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地方標準修訂項目,還應當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四)主要試驗(或驗證)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情況;
(五)國內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六)重大意見分歧及處理結果;
(七)實施地方標準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實施主體、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實施時間、過渡辦法、風險評估等內容)。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八條對標準中涉及專利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標準起草應當廣泛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當覆蓋全省各相關地區和領域,征求意見的單位不得少于10家。
標準起草單位應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報送至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條標準送審稿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審查申請同意后,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審查。同時提交下列材料(含電子版):
(一)《湖南省地方標準審查申請書》(附件3);
(二)標準送審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
(四)地方標準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及說明(必要時);
第二十一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相應領域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成立專家審查組,組織召開標準專家審查會議,對標準送審稿內容的合規性、適用性、協調性、先進性進行技術評審。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歸口單位、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參加審查會議。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代表,根據需要參加審查會。
第二十二條標準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方式。地方標準專家審查組人數一般應當為5人及以上單數。標準審查專家應與標準制定專家實行回避制。審查專家組成員不得為起草人員。審查組組長應當是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并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標準,應邀請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參加審查。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至少提前10日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提交審查專家。
第二十三條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范圍;
(二)標準技術要求是否不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協調配套性;
(三)標準相關各方征求意見以及重大意見分歧處理情況;
(四)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操性;
(五)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規定的,應當對驗證試驗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六)強制性條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七)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編寫的規范性;
(八)標準的實施成本、效益分析等。
第二十四條地方標準技術審查會議應當形成審查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及審查人員名單、審查意見、審查結論等內容,審查人員應當書面簽字備查。
審查組對審查結論未能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的,審查組成員應在表決表上簽字。審查組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并將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記入審查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標準起草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及編制說明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
審查未通過的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后重新組織審查,或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提出終止標準制定任務。
第二十六條標準起草單位完成地方標準報批材料后,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后,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地方標準報批表(見附件4);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
(四)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參會專家簽字)及審查專家簽到表;
(五)標準審查修改意見處理結果匯總表(包括主要爭議問題及處理意見、有關技術要求和重要數據的確定依據、驗證報告及說明等);
(六)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應提供知識產權的相關證明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
(七)引用標準有效性說明;
(八)地方標準審查會議專家簽字表決表(需要時)等。
上述材料報送紙質文本(各兩份)和電子文檔。
第二十七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審核,并統一編號后批準發布。省級地方標準編號方法按照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省級地方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字“43”組成。市級地方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數字組成。
第二十九條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30日的過渡期。因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急需實施的除外。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發布前,提出立項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相關技術要求存在重大問題或者出現重大政策性變化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項目變更或者終止建議。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等,作出項目變更或者終止決定。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其門戶網站和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標準的目錄及文本,向公眾提供免費查閱。
第三十二條地方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60日內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監督局應當將市級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地方標準實施檔案管理,檔案內容包括下列文件:
(一)地方標準立項申報材料以及立項計劃;
(二)地方標準審查、報批環節相關材料;
(三)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四)地方標準修改、復審報告及結果公告;
(五)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及時組織有關地方標準的修訂、復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標準的修訂和復審建議。
第三十五條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復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內完成地方標準復審,并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和復審意見表。復審意見應當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報送復審意見的,應當督促其及時開展評估,提出復審意見。經督促仍未報送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視作廢止處理。
第三十六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復審意見,確認地方標準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一)經復審確認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公告廢止。
(二)經復審確認需要修訂的,應及時按本辦法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重新修訂,未在一年內完成修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廢止;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及時復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地方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滿兩個復審周期仍未組織復審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按照規定啟動標準廢止程序。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廢止地方標準的編號予以注銷。
第三十九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研究解決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對重要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評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工作,加強對地方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饋。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地方標準實施中的違法行為,但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條本省區域內鼓勵采用地方標準。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引用地方標準,在開展宏觀調控、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管工作中積極采用地方標準。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應當積極利用自身有利條件,開展地方標準的宣貫、培訓、咨詢等服務,推動地方標準實施。
第四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提供服務和控制質量的依據和手段,提高產品服務質量和生產經營效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執行地方標準的,應當在產品或者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不得降低地方標準執行要求,不得執行已經廢止的地方標準。
第四十二條地方標準解釋權屬于地方標準歸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地方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解釋:
(一)地方標準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地方標準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地方標準解釋參照地方標準技術審查程序,經批準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
地方標準解釋與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湖南省14市州地方標準申報實施監督
第四十三條地方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對其進行少量修改或者補充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起草單位形成修改或者補充建議草案,填報湖南省地方標準修改審批單(見附件5),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修改建議草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單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地方標準修改通知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第四十四條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的,或者地方標準未依照《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編號、備案和復審的,按照《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利用地方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地方標準的制定事項范圍或者制定主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廢止相關標準。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地方標準管理規定的行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六條推動地方標準作為研究成果納入科技計劃項目考核目標,支持納入科技計劃項目考核目標的地方標準優先納入地方標準制修訂重點工作安排,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地方標準,可以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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