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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區縣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申報補助獎勵要求指南
??根據《成都市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成都市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意見征集,盤點成都市各區縣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申報補助獎勵要求指南,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經開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郭都區、新律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會堂縣、大邑縣、蒲江縣、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有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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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對成功吸引配套企業總部、生產、研發中心落戶的智能終端龍頭企業,給予龍頭企業和落戶企業雙方合計5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投促局、有關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第二條強化供應鏈協作配套。鼓勵整機企業委托代工,支持整機企業和代工企業加強與核心零部件制造企業合作,采購方對單個企業年度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每年按照年度采購額的1%分別予以雙方最高500萬元獎勵;采購方對單個企業年度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后,年度采購金額凈增長1000萬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凈新增交易額的1%分別予以雙方最高2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第三條支持企業開展檢測認證。對產品通過入網認證的智能終端企業,按照認證通過實際發生的年度檢測、認證費用的40%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引導智能終端企業開展自愿性工業產品認證等個性化認證。(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市市場監管局)
??第四條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形成市場化運作機制的檢測認證、供需對接等智能終端公共服務平臺,按平臺上一年度新增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第五條推動人工智能技術與智能終端產品融合。對自主或聯合高校院所、人工智能企業開展“AI+終端”新產品研發的智能終端企業,按照年度投入金額的20%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第六條打造市場創新應用場景示范。對獲評工業和信息化部“虛擬現實先鋒應用案例”“先進計算典型應用案例”“物聯網賦能行業發展典型案例”的智能終端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第七條支持企業減碳降碳綠色發展。對參與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年度綠色電力消費量超1000萬千瓦時的企業,按年度實際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金額或綠證采購金額的40%給予每年最高300萬元補助。對已進行產品碳排放后再參與“碳信用”交易抵消碳排放的企業,按照企業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總金額的40%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第八條支持企業擴大國際影響力。對產品獲得IFA(國際消費類電子產品及技術展覽會產品技術創新大獎)、CES(消費電子協會獎)、EISA(歐洲影音協會大獎)獎項的智能終端企業,給予產品研發團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
??第九條附則
??適用范圍。本政策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智能終端產業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及機構(行業協會、民非組織、產業基金),以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關人才。
??政策解釋。本政策由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政策與市級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疊的,按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支持。國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政策。各區(市)縣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和政策性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監管,規范資金使用,做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可參照本政策制定適合本區域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
??政策有效期。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對成功吸引配套企業總部、生產、研發中心落戶的智能終端龍頭企業,給予龍頭企業和落戶企業雙方合計50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1)龍頭企業與配套企業為存在配套關系的非關聯企業;
??(2)配套企業為計算、通信、視聽、智能穿戴、智能車載等終端領域提供模組、元器件、精密結構件、外設等產品;
??(3)配套企業在簽訂投資協議之前1個月,須經項目承載區(市)縣報成都投資促進重大項目管理和服務平臺備案;
??(4)配套企業與區(市)縣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并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公司(落戶企業),且落戶企業建成投入運行并上規;
??(5)經落戶企業所在地區(市)縣經信部門、投促部門聯合認定龍頭企業參與招引工作;
??(6)龍頭企業牽頭與落戶企業共同申報。
??2.支持標準
??(1)按照落戶企業綜合經濟貢獻、“延鏈補鏈強鏈”效果、市場競爭能力等因素,由專家進行綜合評定,根據專家評分情況,每年優選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
??(2)給予龍頭企業和落戶企業雙方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單個龍頭企業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500萬元;
??(3)由龍頭企業經與落戶企業協商一致后,提出資金分配比例,并按照比例分配獎勵資金。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配套企業聚集項目獎勵資金申報書;
??(2)龍頭企業和落戶企業雙方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成都投資促進重大項目管理和服務平臺備案情況證明材料;
??(4)龍頭企業和配套企業雙方存在合作關系的采購合同、發票、銀行劃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5)龍頭企業提供與落戶企業協商一致的獎勵資金分配方案;
??(6)落戶企業綜合經濟貢獻、“延鏈補鏈強鏈”效果、市場競爭能力相關佐證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統計局出具的上規證明、稅務局出具的龍頭企業和落戶企業近三年繳稅情況材料、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龍頭企業和落戶企業近三年審計報告(帶二維碼)等。
??第二條強化供應鏈協作配套
??鼓勵整機企業委托代工,支持整機企業和代工企業加強與核心零部件制造企業合作,采購方對單個企業年度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每年按照年度采購額的1%分別予以雙方最高500萬元獎勵;采購方對單個企業年度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后,年度采購金額凈增長1000萬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凈新增交易額的1%分別予以雙方最高20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1)整機企業(智能終端產品生產企業或品牌企業)委托代工企業(原始設備制造商OEM或原始設計制造商ODM)生產,整機企業和代工企業與核心零部件制造企業(生產制造模組、元器件、精密結構件、外設的企業)達成合作,年度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或年度采購額凈增長1000萬元及以上的;
??(2)采購方與被采購方非關聯關系;
??(3)采購方與被采購方進行聯合申報。
??2.支持標準
??(1)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按照年度交易額的1%分別予以采購方、被采購方獎勵,每家企業一次性最高獎勵500萬元;
??(2)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按照年度采購額,每年優選支持不超過3組采購行為、6戶企業;
??(3)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后,年度采購金額凈增長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凈新增交易額的1%分別予以采購方、被采購方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政策申報期內年度采購額存在波動的,以最高采購額為標準核定凈新增交易額;
??(4)采購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后,年度采購金額凈增長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凈新增采購額,每年優選支持不超過3組采購行為、6戶企業。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上下游協作配套項目獎勵資金申報書;
??(2)采購雙方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采購雙方建立合作關系以來的采購合同、發票、銀行劃款憑證等證明材料(申報首次突破的企業提供);
??(4)近三年采購雙方的采購合同、發票、銀行劃款憑證等證明材料(申報采購金額凈增的企業提供);
??(5)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第三條支持企業開展檢測認證
??對產品通過入網認證的智能終端企業,按照認證通過實際發生的年度檢測、認證費用的40%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引導智能終端企業開展自愿性工業產品認證等個性化認證。
??1.申報條件
??企業的智能終端產品通過檢測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放的進網許可證。
??2.支持標準
??按照認證通過實際發生檢測、認證費用的4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萬元。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入網檢測認證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檢測合同、發票、檢測報告、銀行劃款憑證等相關佐證材料。若發票開具方與認證機構非同一主體(總公司、出票方為認證機構下屬機構均視為同一主體),需提供認證機構授權發票開具方的業務授權書(需加蓋認證機構公章);
??(4)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放的進網許可證;
??(5)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第四條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對形成市場化運作機制的檢測認證、供需對接等智能終端公共服務平臺,按平臺上一年度新增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
??1.申報條件
??圍繞智能終端產品檢測認證、供需對接等領域,為智能終端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形成市場化運作機制且上一年度有新增投資的智能終端公共服務平臺。
??2.支持標準
??1.按平臺上一年度新增投資的20%給予建設方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補貼(與該項目建設相關的人力資源投入最高不超過項目投入的50%);
??2.按照平臺投資額、市場化運營情況等因素,由專家進行綜合評定,每年優選支持不超過3個公共服務平臺。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由市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公共服務平臺佐證材料;
??(4)智能終端產業公共服務平臺設立相關證明材料、項目執行期內平臺建設方對該項目的投入證明材料復印件〔含合同或協議,轉賬憑證、發票、與該項目建設相關的人力資源投入(最高不超過項目投入的50%)及其他項目投入證明材料等復印件〕;
??(5)向智能終端企業提供檢測認證、供需對接服務相關證明材料(含合同、協議及其他證明材料);
??(6)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第五條推動人工智能技術與智能終端產品融合
??對自主或聯合高校院所、人工智能企業開展“AI+終端”新產品研發的智能終端企業,按照年度投入金額的20%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補助。
??1.申報條件
??自主或聯合高校院所、人工智能領域企業開展“AI+終端”新產品研發的智能終端企業。
??2.支持標準
??(1)按照智能終端企業對端側或端云協同大模型、端側人工智能算法、芯片等基礎軟硬件年度采購額的20%(年度采購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給予智能終端企業不超過300萬元的補貼;
??(2)按照技術先進性、市場前景、自主知識產權等綜合因素進行專家評選,按照專家評分情況,每年最多優選支持5家企業。
??3.申報材料
??(1)人工智能技術與智能終端產品融合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主體與人工智能企業、高校院所合作研發新產品的技術研發合同或人工智能算法、大模型、芯片等軟硬件的采購合同、發票、銀行劃款憑證等;
??(4)申報主體提供產品應用人工智能算法、大模型、芯片等軟硬件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技術方案等;
??(5)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第六條打造市場創新應用場景示范
??對獲評工業和信息化部“虛擬現實先鋒應用案例”“先進計算典型應用案例”“物聯網賦能行業發展典型案例”的智能終端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1.申報條件
??應用示范入選“虛擬現實先鋒應用案例”“先進計算典型應用案例”“物聯網賦能行業發展典型案例”的企業。
??2.支持標準
??對入選“虛擬現實先鋒應用案例”“先進計算典型應用案例”“物聯網賦能行業發展典型案例”的企業,每個入選案例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以聯合體方式獲得的應用試點示范項目,僅給予牽頭單位獎勵。
??3.申報材料
??該條款為免申即享政策,無需提供申報材料。
??第七條支持企業減碳降碳綠色發展
??(一)對參與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年度綠色電力消費量超1000萬千瓦時的企業,按年度實際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金額或綠證采購金額的40%給予每年最高300萬元補助。
??1.申報條件
??(1)智能終端企業通過綠電直接交易或通過購買國際綠證(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I-REC或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證書APX TIGR)和國內綠證(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GEC)進行可再生能源消納;
??(2)年度綠色電力消費量超1000萬千瓦時。
??2.支持標準
??(1)年度綠色電力消費超1000萬千瓦時的智能終端企業,按年度實際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金額或綠證采購金額的40%,給予每年最高300萬元補貼;
??(2)參與綠證交易且滿足申報補貼條件的企業,其補貼對應電量不超過企業實際用電量。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減碳降碳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綠電購買合同、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綠色環境價值金額證明、銀行劃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參與綠電直接交易的企業提供);
??(4)綠色電力證書購買合同、綠色電力證書、銀行劃款憑證、企業實際用電量等相關證明材料(購買綠證的企業提供);
??(5)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二)對已進行產品碳排放后再參與“碳信用”交易抵消碳排放的企業,按照企業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總金額的40%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助。
??1.申報條件
??(1)企業在產品設計、生產、運輸等階段進行了相關減排降碳工作;
??(2)企業通過購買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中國國家核證自愿減排機制(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美國碳登記(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氣候行動儲備(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REDD+交易構架(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ART)、全球碳委員會(Global Carbon Council,GCC)、生存計劃標準(Plan Vivo Standard,PVS)簽發的“碳信用”等方式進行碳抵消并獲得證書。
??2.支持標準
??按企業年度碳核查、“碳信用”交易總金額的40%,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減碳降碳項目補助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申報主體已實施減排降碳工作相關證明材料(如采購回收材料或可再生材料合同、綠色電力證書等);
??(4)進行“碳信用”交易的合同、發票、碳抵消證書、銀行劃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5)進行碳核查合同、報告、發票、銀行劃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6)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第八條支持企業擴大國際影響力
??對產品獲得IFA(國際消費類電子產品及技術展覽會產品技術創新大獎)、CES(消費電子協會獎)、EISA(歐洲影音協會大獎)獎項的智能終端企業,給予產品研發團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1.申報條件
??(1)企業研發團隊或設計團隊研發、設計的智能終端產品獲得IFA產品技術金獎、品牌金獎、產品技術創新大獎創新獎CES最佳創新獎、創新獎,EISA大獎;
??(2)研發團隊或設計團隊成員社保繳納地在成都。
??2.支持標準
??(1)單個產品獲得IFA產品技術金獎、品牌金獎及CES最佳創新獎的,給予研發團隊或設計團隊2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IFA產品技術創新大獎創新獎、CES創新獎、EISA大獎的,給予研發團隊或設計團隊15萬元一次性獎勵;
??(2)企業對應產品研發團隊或設計團隊多項產品獲獎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3.申報材料
??(1)智能終端產業擴大影響力項目獎勵資金申報書;
??(2)申報主體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由申報主體出具的研發團隊或設計團隊成員名單,并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社保證明(本人簽字);
??(4)智能終端產品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
??(5)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報單位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帶二維碼)。
??第九條其余事項
??(一)本政策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智能終端產業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及機構(行業協會、民非組織、產業基金),以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關人才。
??(二)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支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上述申報材料如涉及復印件均須加蓋申報單位(企業)鮮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項目申報時間每年X月,以具體申報通知為準,由各區(市)縣組織當地申報單位(企業)申報。
??(三)本政策申報渠道均為“蓉易享”,政策除第六條為免申即享外,其他條款均為易申快享。
??(四)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政策。除多渠道籌資項目外,市級各專項資金對同一項目原則上不重復支持。同一項目申報了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了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
??(五)政策第九條獎勵對象為個人,所在單位僅是代為申報、代為領取的主體。所在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后,應及時告知獲得獎勵的申報人,并按程序發放給獲得獎勵的申報人,所在單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獎勵資金。
??(六)本實施細則認定的金額不含稅,為防止財政獎補資金碎片化,認定補助(獎勵)資金低于10萬元的項目,不納入支持范圍。
??(七)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與《成都市加快智能終端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一致。由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回應有關問題,并根據情況適時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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