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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2024年安徽省16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申報補貼條件和認定時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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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經費。
各級財政應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落實支出責任,保障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合理安排、專款專用 ” 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與省財政廳共同管理,分省本級資金和轉移支付資金。省級直接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列省級支出;市以下組織實施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省財政補助資金通過轉移支付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管理,對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項目、個人給予補助。
第二章 安徽省16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和范圍:
(一)項目保護補助費。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劃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傳承人補助費。補助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
(三)文化生態區保護補助費。補助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字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傳承人記錄補助費,補助對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
(五)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資金補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項目的價值性、瀕危性及項目實施的可操作性,對在年內能完成或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項目計劃及經費預算依據充分、科學合理的項目予以補助。對上一年度省財政或中央財政已補助的項目,原則上不予重復補助,但對其有重大保護傳承價值的,可視情分年度給予支持。
(二)對省級傳承人、傳承基地、教學研究基地、瀕危及亟待搶救的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三)對非遺助力鄉村振興、大運河文化帶等相關項目,省 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項目,以及財力困難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四)控制組織管理保護工作經費開支,嚴控會議、培訓等經費支出,確保資金主要用于保護項目補助。
(五)省文化和旅游廳研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支持項目庫,未入庫項目不得申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支持。
第三章 安徽省16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7月底前發布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項 目 申報指南 , 明確申報程序。
市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逐級申報、擇優推薦項目,經 各省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于8 月 20 日前向省 文化和旅游廳申報 。省級部門按照隸屬關系向其主管部門申報, 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擇優于 8 月 20 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申 報。市縣和省級部門出現內容相似的申報項 目 時,鼓勵聯合申報, 同時遵循屬地優先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的補助經費 ,按照上述原則申報。
第十條 申報要求。
(一)資金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3.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 護的工作人員;4.具有科學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資金需求和使用 計劃。
(二)申報項目時,應如實填報《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補助經費申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申報項目組織專家評審或集體研究審議,嚴格執行內部控制機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等)報送至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核定傳承人人數,并按照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文化和旅游廳補助建議方案,綜合考慮省級當年財力、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確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
省財政廳于每年按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省對下轉移支付預 計數提前下達有關市、縣財政部門,每年度清算一次。市、縣(市、區)財政、文化和旅游部門接到省級預算后,按規定將預算下達 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安徽省16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制定全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和決算編制、審核下達預算、組織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和 監督檢查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廳參與制定全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開展項目評審論證、組織預算執 行、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撥付下 達資金、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和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市縣文化和 旅游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監督項 目完成情況等工作。
第十五條 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個人)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申報 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 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逐級報送至項目批復部門同 意,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實施 項目和資金。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 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按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專項資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則上全部收回省級預算,依規統籌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資金使用單位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安徽省16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需要對各市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 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 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誰使用、誰負責 ”,對于擠占 、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 年修訂)》(財教〔 2016 〕 1235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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