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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溫江區特色餐飲品牌獎勵、房租補貼、裝修補貼、上規模等申報獎補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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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特色餐飲扶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按照成都市建設國際美食之都的要求,為滿足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做響“吃在成都·味在溫江”品牌,結合溫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成都溫江區特色餐飲品牌獎勵、房租補貼、裝修補貼、上規模等扶持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色餐飲企業”是指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溫江區且正常營業一年以上的非快餐類餐飲法人企業(不含個體戶),并至少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一)獲得國際認證或授權的餐飲品牌名店;
(二)中華老字號、近三年內獲得經中國烹飪協會認定的中國餐飲百強企業或中國飯店協會認定的中國餐飲名店百強企業;
(三)經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委托行業組織認定的餐飲類授牌店、榮譽店;
(四)經區(市)縣相關部門、協會認定的特色門店,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商號(店名),且正式經營滿3年以上(引進的區外項目需在原經營地正式經營滿3年);
2.有固定的加工經營場所,最近一年的年營業額達150萬元以上;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4級以上;
4.近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紀錄;
5.主題鮮明、突出,在菜點、環境和服務等方面有較全面的體現,具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會認可。
對第(四)項企業,以下簡稱其他特色項目。
第三章成都溫江區特色餐飲品牌獎勵、房租補貼、裝修補貼、上規模等扶持獎勵政策
第三條 品牌獎勵。對新入駐的(即本辦法發布之前沒有的)中華老字號、獲得國際認證或授權的餐飲品牌名店、近三年內獲得經中國烹飪協會認定的中國餐飲百強企業和中國飯店協會認定的中國餐飲名店百強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入駐的經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委托行業組織認定的餐飲類授牌店、榮譽店,分別給予12萬元、8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入駐的其他特色項目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房租補貼。對新入駐租賃房屋面積150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餐飲企業,按照實際租金給予最高不超過50元/月/平方米的補貼(入駐政策鼓勵區域的上浮20%),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含)。連續補貼不超過2年。
第五條 裝修補貼。對新入駐特色餐飲企業的裝修,經營面積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給予500元/平方米(入駐政策鼓勵區域的上浮20%)的一次性裝修補貼,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含)。
第六條 鼓勵上規模。對新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特色餐飲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鼓勵做大做強。
(一)已入駐溫江的特色餐飲企業,在政策鼓勵區域內開設新店的,可參照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二)已入駐溫江的特色餐飲企業,年度地方經濟實際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連續三年每年以地方經濟貢獻的實際增量為限,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交流合作。對特色餐飲企業代表溫江區參加省、市商務部門委托社會組織開展的烹飪比賽獲得冠軍的,分別給予企業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亞軍的分別給予企業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參賽獎勵不超過2萬元。
以上獎勵由企業將獎勵資金的30%發放給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開辟政務服務綠色通道。為特色餐飲企業在政務咨詢、人員招工等方面暢通渠道,提供相關政策咨詢服務。
第四章成都溫江區特色餐飲品牌獎勵、房租補貼、裝修補貼、上規模等申報程序
第十條 特色餐飲企業扶持的申報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區商務局向社會發布公告,宣傳政策,公開認定條件和程序。
(二)初審。擬享受第四、五、六條扶持政策的特色餐飲企業在開店前,到區商務局進行初審,區商務局根據全區餐飲業態發展需求進行綜合評估,確認是否納入新入駐扶持范圍。
(三)申報。特色餐飲企業自評達到享受政策條件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區商務局申報。
(四)評審。區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專家評審組等進行初審,通過后報區服務業領導小組審核。
(五)公示。區服務業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六)兌現。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兌現。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 特色餐飲企業在申報扶持時應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資料,經查證存在弄虛作假的,三年內不得享受溫江區相關扶持政策。已享受獎勵、補貼等扶持政策的,責令退回;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特色餐飲企業發生較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不良信用記錄、消防安全事故、消費投訴,或其他嚴重負面輿情等事件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對溫江區其他在實施的產業扶持政策,企業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申報。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本辦法由區政府授權區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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