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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3萬!張家界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程序及獎補激勵措施
張家界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程序及獎補激勵措施整理如下,此次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獎補30萬元、3萬元人民幣;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獎補10萬元、1萬元人民幣。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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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提升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追求和實現卓越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參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張家界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經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旨在推廣科學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和質量價值觀,激勵引導全市各行業不斷提升質量,共同建設質量強市。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推薦,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定。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表彰周期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3個組織和3名個人,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2個組織和2名個人,達不到獎勵條件可以空缺。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費用,所需獎補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經市長授權,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任評委會主任,市人民政府協管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局長任評委會副主任,評委會成員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組成。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評審辦主任。評審辦下設評審組和監督組。
第七條評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負責審定評審結果,研究決定獲獎名單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評審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三)按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和監督組;
(四)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
(六)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獲獎候選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介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做法;
(九)監督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實施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指導獲獎組織和個人正確使用獲獎榮譽。
第九條評審組由5名以上(含5名)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評審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現場評審、資料評審和顧客滿意度測評等評審工作;
(二)提供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條評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熟悉國家質量標準和技術法規;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熟悉企業經營管理;
(三)熟悉《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價準則》(DB43/T2517—202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以及市長質量獎評審規則,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十一條監督組由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市場監管局紀檢監察組委派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市長質量獎申報、受理、評審、表彰的監督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張家界市地域內成立;
(二)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并取得良好的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市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三)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推廣價值;
(四)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無相關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效益好,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三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價準則》(DB43/T2517—2022)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
第十五條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評審辦可以根據行業、企業類別,分別制定評審實施細則,按照評審組評分由高到低確定候審名單。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序: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張家界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并對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審辦。
(二)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已受理組織和個人的資料進行評審,并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辦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組織和個人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并提出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五)綜合評價。評審辦綜合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提請審議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并將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后,確定擬獎名單。
(六)公示。評委會將擬獎名單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存在異議并調查核實的,由評審辦提請評委會取消其獲獎資格。
(七)公告。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經評委會主任審核,報市長審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獎補激勵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獎補激勵,頒發獎牌和證書。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獎補30萬元、3萬元人民幣;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分別獎補10萬元、1萬元人民幣。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組織和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和證書,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認真提煉總結在質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方法和經驗,積極參與質量工作經驗交流活動。同時,應當在獲獎后2年內,每年12月底前向評審辦書面報告上年度持續實施先進質量管理模式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6年內,同一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二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報評委會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或者環境質量不穩定,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或者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性經營虧損的;
(五)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要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評審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紀、違規情形的,可以向監督組舉報。
第二十六條監督組應當對市長質量獎的受理、評審進行監督,并向評委會報告監督情況。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監督組對回避情況進行監督,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可以提出回避建議。
第二十八條接受市長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反饋至評審辦。
第二十九條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我市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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