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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批市級申請開始!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材料、程序
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開始!關于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材料、程序的詳細內容,需要申報的滁州企業有不明白的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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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政策申報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一、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新申報企業
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及申報材料承諾函。其中:統計報表提供通過統計直報平臺填報的2023年研發數據,財務審計報告提供企業2023年審計報告(非工業企業須為限上企業)
2.技術中心視頻。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掛牌場地,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試驗、試制條件及相關硬件設施,企業產品生產過程。視頻要求清晰流暢,時長不超過3分鐘,并配以文字說明。不得包含其它企業視頻內容。
各地經信部門要會同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對照申報條件,認真開展材料和現場審核工作,于4月30日前聯合行文將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1份報送至市經信局,申報材料電子版和《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匯總表》發指定郵箱,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
二、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已認定企業
根據《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24年度為非評價年,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僅需報送2023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請各地經信部門于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電子版匯總報送至市經信局。
三、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更名企業
對于更名企業,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及情況說明。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我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規范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對全市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企業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依據各自職能指導協調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信局牽頭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滁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兩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 5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 2000 萬元以上。
(二)企業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機制,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核心競爭力,技術創新成果顯著。
(五)企業申報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四項限定性指標最低標準: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100 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 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200 萬元;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 30%。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和當年工作通知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聯合行文將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經信局,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
(三)市經信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并對申報企業申請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有關涉稅、通關、誠信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五)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和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頒發證
書。 第三章 評 價
第九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報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評價表。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 5 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附表,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承諾函。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報送市經信局。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 評價得分低于 60 分;
2. 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3. 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4.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新產品銷售收入占比等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六)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應于每年 5 月底前,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聯合發文對調整與撤銷的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撤銷資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十七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第十四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對認定的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相關獎勵。優先支持市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市相關研發任務,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關于印發<滁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滁經信〔2011〕7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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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新申報企業
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及申報材料承諾函。其中:統計報表提供通過統計直報平臺填報的2023年研發數據,財務審計報告提供企業2023年審計報告(非工業企業須為限上企業)
2.技術中心視頻。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掛牌場地,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試驗、試制條件及相關硬件設施,企業產品生產過程。視頻要求清晰流暢,時長不超過3分鐘,并配以文字說明。不得包含其它企業視頻內容。
各地經信部門要會同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對照申報條件,認真開展材料和現場審核工作,于4月30日前聯合行文將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1份報送至市經信局,申報材料電子版和《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匯總表》發指定郵箱,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
二、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已認定企業
根據《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24年度為非評價年,已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僅需報送2023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請各地經信部門于4月30日前將上述材料電子版匯總報送至市經信局。
三、滁州市第十七批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更名企業
對于更名企業,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及情況說明。
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我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規范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對全市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企業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依據各自職能指導協調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信局牽頭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六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滁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兩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 5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 2000 萬元以上。
(二)企業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技術創新機制,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核心競爭力,技術創新成果顯著。
(五)企業申報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四項限定性指標最低標準: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100 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15 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200 萬元;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 30%。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本辦法和當年工作通知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聯合行文將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經信局,同時抄報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
(三)市經信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按照《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并對申報企業申請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有關涉稅、通關、誠信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五)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和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頒發證
書。 第三章 評 價
第九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報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評價表。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 5 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滁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附表,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承諾函。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報送市經信局。
(三)數據核查。市經信局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 評價得分低于 60 分;
2. 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3. 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4.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新產品銷售收入占比等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六)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應于每年 5 月底前,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聯合發文對調整與撤銷的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撤銷資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十七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第十四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市、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對認定的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相關獎勵。優先支持市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省、市相關研發任務,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關于印發<滁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滁經信〔2011〕7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