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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獎勵!武漢名品認定條件要求、獎補
武漢名品認定條件相關內容如下,武漢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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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市,引導本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實施品牌戰略,規范“武漢名品”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做響“武漢制造”品牌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名品”是依據本辦法認定并給予標識的產品(服務),代表武漢制造業和服務業先進性的區域品牌。
第三條 “武漢名品”認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自愿申報、梯次培育、行業推薦、專家評審、社會認可、部門監督的程序,建立“武漢名品”認定模式。
第四條 “武漢名品”認定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武漢名品”由武漢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強市委)組織認定,其日常工作由武漢市質量強市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強市辦)承擔,市強市辦設在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六條 市強市委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督“武漢名品”認定活動,研究決定“武漢名品”認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武漢名品”認定通則、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
(三)審定“武漢名品”認定名單。
第七條 市強市辦主要職責:
(一)制訂并組織實施“武漢名品”認定工作計劃,研究制定“武漢名品”認定通則、工作程序和管理規定等制度規范;
(二)建立市質量專家庫,組建“武漢名品”認定評審組,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會同相關部門審查申報單位的經營管理、誠信守法與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
(四)組織“武漢名品”認定工作,向市強市委提交“武漢名品”擬認定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按照公示結果,提請市強市委審定“武漢名品”認定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的質量方法和管理技術及其應用成果。
第八條 各區質量強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強區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市有關行業協會負責本區、本行業內“武漢名品”的培育、發動、初審推薦和宣傳推廣工作。區強區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根據本區實際和本行業特點組織建立各區、各行業“武漢名品”培育庫。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被認定為“武漢名品”的產品(服務)及提供產品(服務)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品質卓越,即質量處于武漢區域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標準的關鍵指標經比對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品牌知名度、美譽度、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類產品(服務)中達到領先水平。
(二)自主創新,即建立自主創新機制,并提供資源保障;建立持續研發投入機制,近三年研發投入隨營業收入增長而增長;技術創新和產品(服務)研發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居全市同行業領先水平。
(三)管理先進,即采用先進管理模式,保證產品(服務)質量的持續穩定;采用多種方式開展質量宣傳活動;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
(四)社會責任,即誠信經營,具備良好的社會信用,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秉承綠色發展理念,注重環保、職業安全及可持續發展;在促進社會進步、帶動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第四章 培育發展
第十條 市強市辦協調建立“1+N”共建共享培育模式,其中,“1”為市強市辦;“N”為區強區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強市辦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結合武漢實際發布年度“武漢名品”認定指導性目錄。
第十二條 區強區辦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武漢名品”認定指導性目錄,對照入庫條件,建立各區、各行業“武漢名品”培育庫,報市強市辦。市強市辦對入庫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的基礎上,分類別建立全市的“武漢名品”培育庫。
第十三條 “武漢名品”培育庫入庫條件:
(一)申報單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申報單位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品的生產基地或研發基地設在武漢市;服務的經營場所或研發基地設在武漢市;
(三)產品(服務)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申報服務類的可適當放寬);
(四)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五)在“品質卓越、自主創新、管理先進、社會責任”四個方面的認定條件中,取得較好的效果。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等責任事故,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行政處罰記錄,在國家、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中無不合格情況。
第十四條 市強市辦依據“武漢名品”培育庫中申報單位的產品規模、市場占有率、知名度等指標建立培育梯隊,有目標、有重點、有計劃、分層次地精準跟蹤培育。
第十五條 市強市辦在質量品牌培訓、質量基礎設施布局建設、質量品牌相關標準制修訂、質量品牌人才培育、品牌宣傳等方面對已納入培育梯隊的申報單位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已納入培育梯隊的申報單位制定品牌戰略,提升品牌形象;確定關鍵績效指標,定期監測關鍵績效指標水平;采取多種質量管理措施,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及其產品(服務)的質量水平;積極參與品牌價值評價活動,提升品牌價值;參與各級政府質量獎的評選,提升質量品牌意識。
第十七條 市強市辦對“武漢名品”培育庫實施動態管理。建立“武漢名品”培育庫數據年度報送機制,區強區辦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照入庫條件,每年更新報送“武漢名品”培育庫數據。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市強市辦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定期開展“武漢名品”認定工作。認定以《“武漢名品”認定通則》為依據,《“武漢名品”認定通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武漢名品”認定主要包括組織申報、資料整理核實、專家評審、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公眾投票、提出擬認定名單、審定及公示、制發通報、頒發證牌和證書等程序。
第二十條 組織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市強市辦申報通知要求自愿如實申報,并向所在區的區強區辦、所隸屬的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市有關行業協會提交相關材料。申報單位對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區強區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業協會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向市強市辦提交申報匯總資料。
第二十一條 資料整理核實。市強市辦將申報材料整理后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就申報數據的真實性、依法納稅及環保情況進行核實,研究形成“武漢名品”申報有效名單。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市強市辦從市質量專家庫中挑選若干專家,組建評審組開展具體評審工作。各評審組須由3名以上奇數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按照《“武漢名品”認定通則》對“武漢名品”申報有效名單中的產品(服務)進行評審并打分。
第二十三條 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市強市辦綜合申報領域、行業特點、專家評審得分排名等因素,研究確定“武漢名品”投票名單,同時征求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由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武漢名品”投票名單中涉及的本行業的產品(服務)進行排名。
第二十四條 公眾投票。市強市辦將“武漢名品”投票名單在市主流媒體公開發布,同時組織開展社會公眾網絡投票。
第二十五條 提出擬認定名單。市強市辦綜合專家評審得分、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排名、公眾投票結果,提出“武漢名品”擬認定名單。
同等條件下,“武漢名品”原則上優先從“武漢名品”培育庫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審定及公示。市強市辦將“武漢名品”擬認定名單征求市強市委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市強市委審定;將審定后的擬認定名單在媒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制發通報、頒發證牌和證書。以市強市委名義制發“武漢名品”認定名單的通報,對獲得“武漢名品”的單位頒發證牌和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條 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強市辦提出,并提供相應的事實、理由及其佐證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九條 市強市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證據佐證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并組織開展核查。核查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異議人和申報者的意見。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核查工作。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市強市辦根據核查結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并告知異議人:
(一)異議成立的,取消申報者資格,并通報給出具推薦意見的單位;
(二)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對申報者的認定結果。
第六章 標志、證牌、證書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武漢名品”標志是武漢市高端質量品牌標志。“武漢名品”形象標識已依法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享有“武漢名品” 形象標識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武漢名品”標志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如下:
“武漢名品”標志使用者可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標志圖形可按照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變更為黑色。
第三十二條 “武漢名品”標志使用范圍僅限于獲得認定的產品(服務)。獲證單位經向市強市辦申請獲批后,可免費使用“武漢名品”標志,并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武漢名品”標志的使用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武漢名品”標志附著在產品本身、產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
(二)使用在產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
(三)使用在廣播、電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包括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武漢名品”標志進行的廣告宣傳;
(四)使用在展覽會、博覽會上,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武漢名品”標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五)將“武漢名品”標志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示方法。
第三十四條 “武漢名品”認定證牌、證書由市強市辦統一印制。“武漢名品”證牌、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武漢名品”證牌、證書持有人的注冊名稱;
(二)獲得“武漢名品”認定的產品(服務)名稱;
(三)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三十五條 “武漢名品”證牌、證書有效期為3年,過期需重新申請認定。“武漢名品”獲證單位在證牌、證書有效期內,可在產品(服務)廣告、宣傳材料上使用“武漢名品”證牌、證書;可在投標、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武漢名品”證牌、證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武漢名品”的監督實施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武漢名品”的監督指導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武漢名品”納入A類監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獲證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產品(服務)質量情況、“武漢名品”標志使用情況等進行不定期抽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業實際進行監督檢查。各單位檢查、抽查情況及時報市強市辦。
第三十八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數據資料,嚴禁弄虛作假。經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在網絡投票階段,采取不合法手段進行刷票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三十九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武漢名品”標志,禁止利用“武漢名品”標志從事虛假宣傳、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
第四十條 “武漢名品”認定證書有效期滿或者“武漢名品”稱號被撤銷的,原獲證單位不得繼續使用“武漢名品”認定證牌、證書、標志。
第四十一條 “武漢名品”獲證單位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提供)“武漢名品”產品(服務),在其產品或其外包裝上標注的執行標準必須和申報材料填寫的執行標準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正確使用“武漢名品”標志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其改正,并報市強市辦備案。偽造、冒用“武漢名品”標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武漢名品”獲證單位應當每年向市強市辦報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指標以及產品(服務)質量抽查等情況。獲證單位變更注冊登記或者注冊商標中有關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市強市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獲證單位自獲證之日起3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強市辦核實,并報市強市委同意后撤銷其稱號,追回證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取消其相關政策激勵:
(一)產品(服務)多次發生消費者(用戶)投訴,確屬質量有問題的;
(二)獲證單位未按本辦法正確使用“武漢名品”標志,且拒絕整改的;
(三)獲證單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獲證單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五)經核實獲證單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武漢名品”稱號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出現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等情形的,3年內不接受其再次申報。
第四十五條 參與“武漢名品”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嚴格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清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強市辦應當對收到的舉報及時組織核實,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情況屬實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紀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激勵與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推動形成優質優價的政府采購機制。將“武漢名品”納入全市工業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屬于創新產品的,由采購單位落實政府首購訂購等政府采購支持政策。
第四十八條 “中國精品”“湖北精品”原則上從“武漢名品”中推薦;同等條件下,市強市辦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獲證單位申報中國質量獎、湖北省長江質量獎和武漢市市長質量獎。
第四十九條 充分發揮多主體作用,在重大節慶、重要展示展覽等活動中提供集中展示平臺。以市級政府名義主辦或組織的品牌推廣活動,優先保障“武漢名品”參展名額,相關部門按相關管理辦法給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費優惠。
第五十條 “武漢名品”獲證單位應在質量提升、品牌建設等方面不斷創新,帶動行業持續發展升級;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創新發展等方面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十一條 行業組織要發揮行業內獲證單位的標桿引領作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設“武漢名品”優選中心,打造“武漢名品”專業直播電商平臺。鼓勵和推動在武商、中百等大型商超、賓館設立“武漢名品”展示專柜。
第五十二條 充分發揮社會媒介的宣傳導向作用,整合報紙、網絡、電視公益廣告、長江兩岸燈光秀等資源,宣傳“武漢名品”,擴大“武漢名品”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大力倡導和鼓勵消費者使用“武漢名品”,營造全社會關注、認同、支持“武漢名品”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武漢名品”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中國精品”、“湖北精品”的,分別給予50萬、30萬元一次性獎勵。鼓勵各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武漢名品”獲證單位給予相關激勵。
第五十四條 各區要統籌推進“武漢名品”的培育和認定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武漢名品”獎勵資金和培育、認定、宣傳、管理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