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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會議舉辦、展覽引進、展覽舉辦補貼!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2024年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及會議舉辦、展覽引進、展覽舉辦獎勵申報的標準,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東西湖區、漢南區、武漢經開區、東湖高新區想要申報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盆友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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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展會的支持和獎勵;
(二)對展覽引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三)會展項目品質提升和會展企業發展的支持和獎勵。
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展覽舉辦獎勵
(一)獎勵原則
在同一展館、舉辦時間間隔3個月以內、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項目,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對我市重點支持的或者規模較大的展覽項目予以獎勵。
(二)獎勵條件
對在我市舉辦的展覽項目在天數(不含布撤展時間)3天以上(以上均含本數,下同),且符合上述原則的進行獎勵。
(三)獎勵標準
對舉辦規模在250個標準展位以上(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的展覽,給予每個標準展位200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展覽引進獎勵
(一)獎勵原則
1.對引進展覽的引進單位和個人均可給予獎勵;
2.政府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3.享受展覽引進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在展覽引進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不再因此享受其他獎勵和補助。
(二)獎勵條件
1.引進展覽規模在500個標準展位以上,且其主辦、承辦單位的注冊地不在本市。
2.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必須是行業內國際排名前十、國內排名前三,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或者境外展商展出展位數比例超過總展位數20%的會展活動,以及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的會展活動。
(三)獎勵標準
以引進500個標準展位獎勵5萬元為標準,每增加500個標準展位,獎勵金額增加3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40萬元。
第十三條 會議舉辦獎勵
(一)獎勵原則
1.會議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優扶大”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會議進行獎勵。
2.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多個會議,作為一個系列會議,按照住宿的總參會人數給予獎勵。
3.在展覽舉辦期間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會議,原則上不再給予會議舉辦獎勵,但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報額外獎勵。
(二)獎勵條件
會議舉辦天數在2天以上且參會人員住宿2晚以上。
(三)獎勵標準
1.對境內參會人員入住我市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單日300人以上的國內會議,按每人15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對境外參會人員入住我市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單日50人以上的國際性會議,按每人6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會議其他境內參會人員參照國內會議標準給予獎勵;
2.會議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額外獎勵
(一)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展出展位數占總展位數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覽,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該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二)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參會比例在50%以上的會議,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上述人員參會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2萬元。
(三)在展覽舉辦期間,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會議,參會人數達到600人的,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會議場地場租30%的額外獎勵:
1.邀請行業領軍人物或者知名專家學者作為主講嘉賓的;
2.參會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及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總參會比例超過20%。
(四)對特裝率在80%以上的展覽,給予5萬元的額外獎勵;特裝比例每增加5%,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五)對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連續多屆在我市舉辦的,從第2屆起,按照當屆展會所獲得的舉辦獎勵的5%給予額外獎勵;每增加一屆,當屆額外獎勵的比例再增加5%。期間有中斷的,額外獎勵的比例重新計算。展覽連續舉辦的額外獎勵最長不超過5屆。
(六)支持我市相關機構或者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加入UFI、ICCA等國際會展機構或者取得UFI、ICCA等國際會展認證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支持在我市注冊的會展企業上市,對在主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在新三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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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展會的支持和獎勵;
(二)對展覽引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三)會展項目品質提升和會展企業發展的支持和獎勵。
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展覽舉辦獎勵
(一)獎勵原則
在同一展館、舉辦時間間隔3個月以內、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項目,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對我市重點支持的或者規模較大的展覽項目予以獎勵。
(二)獎勵條件
對在我市舉辦的展覽項目在天數(不含布撤展時間)3天以上(以上均含本數,下同),且符合上述原則的進行獎勵。
(三)獎勵標準
對舉辦規模在250個標準展位以上(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的展覽,給予每個標準展位200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展覽引進獎勵
(一)獎勵原則
1.對引進展覽的引進單位和個人均可給予獎勵;
2.政府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公職人員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3.享受展覽引進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在展覽引進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不再因此享受其他獎勵和補助。
(二)獎勵條件
1.引進展覽規模在500個標準展位以上,且其主辦、承辦單位的注冊地不在本市。
2.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必須是行業內國際排名前十、國內排名前三,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或者境外展商展出展位數比例超過總展位數20%的會展活動,以及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的會展活動。
(三)獎勵標準
以引進500個標準展位獎勵5萬元為標準,每增加500個標準展位,獎勵金額增加3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40萬元。
第十三條 會議舉辦獎勵
(一)獎勵原則
1.會議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優扶大”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會議進行獎勵。
2.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多個會議,作為一個系列會議,按照住宿的總參會人數給予獎勵。
3.在展覽舉辦期間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會議,原則上不再給予會議舉辦獎勵,但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報額外獎勵。
(二)獎勵條件
會議舉辦天數在2天以上且參會人員住宿2晚以上。
(三)獎勵標準
1.對境內參會人員入住我市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單日300人以上的國內會議,按每人15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對境外參會人員入住我市三星級及以上酒店、單日50人以上的國際性會議,按每人6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會議其他境內參會人員參照國內會議標準給予獎勵;
2.會議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額外獎勵
(一)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展出展位數占總展位數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覽,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該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二)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參會比例在50%以上的會議,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上述人員參會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2萬元。
(三)在展覽舉辦期間,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會議,參會人數達到600人的,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會議場地場租30%的額外獎勵:
1.邀請行業領軍人物或者知名專家學者作為主講嘉賓的;
2.參會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及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總參會比例超過20%。
(四)對特裝率在80%以上的展覽,給予5萬元的額外獎勵;特裝比例每增加5%,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五)對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連續多屆在我市舉辦的,從第2屆起,按照當屆展會所獲得的舉辦獎勵的5%給予額外獎勵;每增加一屆,當屆額外獎勵的比例再增加5%。期間有中斷的,額外獎勵的比例重新計算。展覽連續舉辦的額外獎勵最長不超過5屆。
(六)支持我市相關機構或者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加入UFI、ICCA等國際會展機構或者取得UFI、ICCA等國際會展認證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支持在我市注冊的會展企業上市,對在主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在新三板上市的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