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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攻略!2024年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條件、材料
2024年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條件及鄂州市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鄂城區、華容區和梁子湖區企業可咨詢小編:
2023年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條件及鄂州市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鄂城區、華容區和梁子湖區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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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1.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申報機構(即運營主體)于2022年8月21日之前在鄂州市內注冊成立;符合《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二、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體的新型孵化機構。
第四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區級推薦、市級認定和績效評價管理。市級認定、績效評價定期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各區、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孵化器市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1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且經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推薦;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若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為租賃的,租賃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三)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1 家以上,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四)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
(五)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6家)或每千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六)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七)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2家。
第八條 專業孵化器是指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6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眾創空間區級登記和市級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 眾創空間市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6個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且經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推薦;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四)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
(五)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六)具備創業活動組織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常態化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二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推薦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推薦。
第十三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市級認定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根據要求開展統計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孵化器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報送上一年度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擇優按考核數的50%給予獎補。連續兩次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考核評價的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十六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認定評審資格,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科技誠信檔案。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市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運營過程中,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市科技局報備,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各區、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應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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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1.申報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申報機構(即運營主體)于2022年8月21日之前在鄂州市內注冊成立;符合《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二、鄂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為宗旨,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提供辦公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提升企業存活率和成長率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聯合辦公和“前孵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引導和幫助創業者將科技創意轉化為創業實體的新型孵化機構。
第四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區級推薦、市級認定和績效評價管理。市級認定、績效評價定期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與實施,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備案)。各區、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孵化器市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1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且經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推薦;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若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為租賃的,租賃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三)簽約合作投融資機構1 家以上,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四)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
(五)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6家)或每千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六)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七)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2家。
第八條 專業孵化器是指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6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現代農業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1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眾創空間區級登記和市級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 眾創空間市級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實際注冊并運營應滿6個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且經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推薦;
(二)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入駐初創企業、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個),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四)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擁有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
(五)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
(六)具備創業活動組織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常態化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二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區級推薦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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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單位向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二)所在地區級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開展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根據要求開展統計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孵化器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局報送上一年度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擇優按考核數的50%給予獎補。連續兩次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考核評價的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取消其市級資格。
第十六條 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認定評審資格,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科技誠信檔案。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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