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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獎勵!2024年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申報條件、程序
2024年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申報條件、程序及獎勵補貼的詳細內容,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企業申報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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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勞務品牌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大力實施“強縣工程”,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部門關于勞務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66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0部門關于加強勞務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鄂人社發〔2022〕1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品牌企業,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雇傭、培訓、輸送勞務品牌從業人員的企業。
第三條 認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注重業績突出、行業領先、示范帶動、社會公認、誠信守法。
第四條 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每次認定20個。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認定為湖北省勞務品牌的領軍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3年以上,且營業收入保持穩定增長,對應的勞務品牌已納入湖北省重點勞務品牌資源庫。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技術要求,市場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勞動用工規范;遵紀守法,近3年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
3.積極推動相應勞務品牌建設,具有較強的帶動就業創業效應,上年度勞務品牌從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
4.具有顯著的產業鏈創新輻射帶動作用,在其所屬勞務品牌領域、行業或細分市場處于領先地位。
5.注重企業文化和品牌建設,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助力“強縣工程”和加快建設湖北省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工作。
(二)各類企業對應條件
1.種植養殖類: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2.制造類: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3.建筑類: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4.餐飲類:上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5.居民服務類:上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
6.文旅類:上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按照企業申報、縣級初評、市級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和研究確定等程序產生。在推薦、評審等環節落實人員回避制度。
(一)企業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寫《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縣(市、區)人社局申報。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所在企業不得重復申報。
(二)縣級初評。縣(市、區)人社局對照《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考評表》(見附件2)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初評并實地考核,擇優向市(州)人社局推薦。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直接向省人社廳推薦。
(三)市級推薦。市(州)人社局對照《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考評表》對申報的勞務品牌領軍企業進行實地考評,擇優研究確定推薦對象。將推薦函、附件1、附件2及相關佐證資料報送省人社廳。
(四)專家評審。省人社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復核,并從湖北省勞務品牌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小組通過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候選企業名單。
(五)社會公示。省人社廳將擬認定的領軍企業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
(六)研究確定。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人社廳黨組會或廳長辦公會研究確定,被認定為領軍企業的,發文公布,并頒授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按規定從省級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領軍企業3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八條 對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在人才培養、合作交流、宣傳推介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級、省級勞務品牌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動。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領軍企業申報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撤銷稱號并收回牌匾,對獲得的一次性獎補資金予以追回,并向相關部門建議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對推薦認定環節中,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情形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條對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1次復核,復核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合格。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通過定期和“雙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本地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的日常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認定資格并收回牌匾:
(一)已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自動放棄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資格的。
(三)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審計檢查、巡視巡察等發現問題,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門管理指導的。
(四)企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違法經營行為、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發生重大負面輿情且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應取消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資格的情形。
上述情節嚴重的,追回獎補資金,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完善評價指標體系,省人社廳定期通過自評、聘請第三方機構評價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確保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評價結果運用,作為政策優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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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勞務品牌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大力實施“強縣工程”,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部門關于勞務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66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0部門關于加強勞務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鄂人社發〔2022〕1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品牌企業,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雇傭、培訓、輸送勞務品牌從業人員的企業。
第三條 認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注重業績突出、行業領先、示范帶動、社會公認、誠信守法。
第四條 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每次認定20個。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認定為湖北省勞務品牌的領軍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3年以上,且營業收入保持穩定增長,對應的勞務品牌已納入湖北省重點勞務品牌資源庫。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技術要求,市場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勞動用工規范;遵紀守法,近3年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
3.積極推動相應勞務品牌建設,具有較強的帶動就業創業效應,上年度勞務品牌從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
4.具有顯著的產業鏈創新輻射帶動作用,在其所屬勞務品牌領域、行業或細分市場處于領先地位。
5.注重企業文化和品牌建設,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助力“強縣工程”和加快建設湖北省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工作。
(二)各類企業對應條件
1.種植養殖類: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2.制造類: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3.建筑類: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
4.餐飲類:上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5.居民服務類:上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
6.文旅類:上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按照企業申報、縣級初評、市級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和研究確定等程序產生。在推薦、評審等環節落實人員回避制度。
(一)企業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寫《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縣(市、區)人社局申報。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所在企業不得重復申報。
(二)縣級初評。縣(市、區)人社局對照《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考評表》(見附件2)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初評并實地考核,擇優向市(州)人社局推薦。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直接向省人社廳推薦。
(三)市級推薦。市(州)人社局對照《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考評表》對申報的勞務品牌領軍企業進行實地考評,擇優研究確定推薦對象。將推薦函、附件1、附件2及相關佐證資料報送省人社廳。
(四)專家評審。省人社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復核,并從湖北省勞務品牌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小組通過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候選企業名單。
(五)社會公示。省人社廳將擬認定的領軍企業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
(六)研究確定。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人社廳黨組會或廳長辦公會研究確定,被認定為領軍企業的,發文公布,并頒授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按規定從省級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領軍企業3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八條 對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在人才培養、合作交流、宣傳推介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級、省級勞務品牌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動。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領軍企業申報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撤銷稱號并收回牌匾,對獲得的一次性獎補資金予以追回,并向相關部門建議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對推薦認定環節中,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違法違紀情形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條對湖北省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進行1次復核,復核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合格。市(州)、縣(市、區)人社部門通過定期和“雙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本地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的日常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認定資格并收回牌匾:
(一)已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自動放棄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資格的。
(三)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審計檢查、巡視巡察等發現問題,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門管理指導的。
(四)企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違法經營行為、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發生重大負面輿情且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應取消省級勞務品牌領軍企業資格的情形。
上述情節嚴重的,追回獎補資金,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完善評價指標體系,省人社廳定期通過自評、聘請第三方機構評價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確保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評價結果運用,作為政策優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