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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請!2024年蕪湖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認定補貼、條件要求及申報時間匯集
??關于2023年蕪湖市級各地重點研發創新平臺認定條件要求及申報時間匯總如下,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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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蕪湖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認定范圍
??(一)平臺類型。本次申報的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類型主要包括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兩大類。
??(二)覆蓋領域。重點圍繞全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建設一批支撐和引領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和未來產業先導示范的新型創新載體。
??(三)平臺復核。對現有企業建設的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按照本辦法進行復核,重新確定平臺類型,有效期重新計算。不參加復核和復核不通過的平臺,予以摘牌。
??(四)其他。已批準組建省產業創新研究院的牽頭企業不在本次申報認定的范圍內。
二、蕪湖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申報條件
??滿足《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要求。《管理辦法》第十條中提及的“近3年”“已正常運行兩年以上”“前1年”分別指“2021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
三、蕪湖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有關要求
??(一)載體初審。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申報方案(見附件1),并進行嚴格審查。
??(二)方案上報。請于2月28日下班前,將申報方案(附件1或附件2)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同意后,上報市發改委(抄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基本情況表(附件3或附件4,作申報方案第一頁)及匯總表(附件5或附件6)等資料電子版(加蓋公章后掃描),報送至市發改委產業科(市政務文化中心C717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本次無需報送紙質版材料,待通過形式審查環節,進一步完善后再行報送。
四、認定及審核要求
??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會同專家采用組織專家評審、現場察看和企業答辯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準入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后,由上述四家單位聯合上報市政府批準。經認定的重點研發創新平臺,自認定當年起進行考核和納入支持范圍。
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激發高校院所、企業、科技人才創新活力和動力,提升城市發展能級,聚焦全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建設研發創新平臺,支撐“專精特新”企業數量和質量“雙提升”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是指以支撐和引領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高質量發展和未來產業先導示范的新型創新載體,主要包括市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
??第三條 財政部門建立與科技創新、產業創新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每年安排產業創新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發改委圍繞全市十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需求,謀劃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布局,負責公共研發平臺和企業研發平臺的論證、報批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校共建平臺的論證、報批工作,負責公共研發平臺日常管理,引導平臺開展技術攻關、引進孵化科技型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企業。
??第六條 市產業創新中心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市校共建平臺、企業研發平臺日常管理,協同市直相關部門完成各類研發創新平臺申報、論證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獎補資金預算管理,組織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經信局、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協助推進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載體單位負責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服務和配套資金保障工作。
??第三章平臺認定
??第十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于市校共建平臺。
??蕪湖市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同投資建設,并簽訂合作協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包括國外知名院校(QS世界排名前100名)、國內雙一流大學、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團科研院所及國內知名企業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A類);國內雙一流學科建設大學以及其他相當層次的(B類);擁有全國重點實驗室、全國重點學科專業的普通本科院校(C類)。
??(二)關于公共研發平臺。
??公共研發平臺由我市十大新興產業25個優勢細分領域和未來產業的龍頭(骨干)企業牽頭投資建設,具備服務產業鏈上下游創新需求、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能力。
??1. 龍頭(骨干)企業牽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建設,投資主體或共建單位不少于2家。
??2. 必須成立相對獨立機構,并具有獨立場地、設備、人員以及財務核算體系,鼓勵以法人實體運行。
??3. 牽頭單位為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在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業鏈龍頭(骨干)企業等。
??4. 擁有開展研發的儀器設備(包括軟件開發工具)原值不少于2000萬元。
??5. 近3年,牽頭單位原則上每年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發投入不低于3000萬元。
??6. 牽頭單位科研人員和成果轉化專職人員必須達到100人以上。
??7. 能夠引入上下游企業開展聯合研發,推動研發設施開放、數據共享、技術轉化、技術培訓、供需對接等上下游合作,能夠提供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工程化技術集成、規模化試生產、小試中試、標準認證、檢驗檢測等服務,可以成為鏈接技術研發和產品開發、工程化生產與商業化應用的共性技術平臺,降低上下游企業研發成本,提升研發效率等。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8. 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或科技領軍人才,具備所在產業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承擔市級及以上重大科技項目的經驗,或牽頭完成的科技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項。
??9. 對批準組建省產業創新研究院的牽頭企業直接納入公共研發平臺進行管理。
??(三)關于企業研發平臺。
??企業研發平臺是企業立足自身發展需求而組建的研發平臺,是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和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等活動。
??1. 依托單位是在蕪湖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依托單位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研發投入不低于1000萬元。
??2. 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總額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軟件類企業不低于1000萬元)。
??3. 企業擁有高水平技術研發人才團隊,研發人員數量及占職工總數比例符合以下要求:職工人數100人(含100人)以下的不低于30%,其中副高級職稱和碩士學歷及以上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不低于10%;職工人數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低于20%,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碩士學歷以上研發人員不少于12人;職工人數500人以上的不少于10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碩士學歷以上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
??4. 企業綜合實力、創新能力在國內同類行業位于前列,且具有工程化開發、成果轉化的能力和條件;具備引進、孵化產業鏈科技型企業的能力。
??5. 牽頭組建公共研發平臺的企業不得再申報企業研發平臺。
??第十一條 企業研發費用投入和主營業務收入依據企業提交稅務部門年度匯算清繳備案核準的加計扣除額和主營業務收入。
??第十二條 申報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單位應編制建設方案,經載體單位審核后,報送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等有關部門,采用組織專家評審、現場察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論證,形成論證意見后,由該四家單位聯合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市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支持期限為五年,企業研發平臺支持期限為三年,期滿后重新論證。
??第四章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組織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完整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每年1月底前向市產業創新中心、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上年度運營工作總結,提出本年度運營計劃。
??第十六條 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平臺管理部門和載體單位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平臺更名、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每年開展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績效考核。
??市校共建平臺。由市產業創新中心牽頭制定考核細則和年度目標任務,重點考核孵化科技型企業、平臺收入、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服務企業、成果轉化收入、培養學生留蕪率等指標。
??公共研發平臺。由市科技局牽頭制定考核細則,重點考核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專精特新”企業培育,高層次人才引育,產業上下游協同能力,應用場景開放情況等指標。
??企業研發平臺。建立“賽馬”激勵機制,由市產業創新中心牽頭制定“賽馬”細則。通過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引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研發投入及企業營收增幅、科技型企業引進孵化等指標進行“賽馬”。
??第十八條 市校共建平臺、公共研發平臺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以及不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予以摘牌且不再享受當年相關扶持政策。企業研發平臺每3年進行一次論證,論證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摘牌后2年內不再享有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績效考核和“賽馬”情況,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形成獎勵建議,經市科技創新創業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對獲批牽頭組建公共研發平臺的企業同時授予市級產業創新研究院、市級產業創新中心、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獲得市企業研發平臺稱號的企業,同時授予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市企業技術中心等稱號。
??第二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公共研發平臺、企業研發平臺,自認定當年起納入考核和支持范圍。
??本辦法實施前,已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市校共建平臺,運營補貼等按合作協議執行。對現有企業建設的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按照本辦法進行復核,并重新確定平臺類型,有效期重新計算,復核通過的對上一年度進行考核和支持,復核不通過予以摘牌。
??第五章獎勵支持
??第二十二條 關于市校共建平臺
??1. 獎補標準。首次合作的市校共建平臺以前兩個考核年度為建設期,結合績效考核分別給予A類、B類、C類合作對象不高于2000萬元/年、1500萬元/年、1000萬元/年運營補貼(從注冊之日起,當年超六個月的,當年度作為首個考核年度;從注冊之日起,當年不滿六個月的,合并至下一年度作為首個考核年度,首個考核年度運營補貼按月折算)。首次合作期間的后三個考核年度,每年按其原標準的50%給予運營補貼(最后一個考核年度運行期不足一年的,運營補貼按月折算),同時對其收入的20%給予獎勵(除科技研發類項目資金外的各類政府資金不納入收入計算),其中A類、B類、C類的獎勵資金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年、750萬元/年和500萬元/年。
??2. 資金撥付。第二個考核年度起,每年年初按照不超過分類補助標準的50%撥付資金,同時依據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續撥,優秀、良好分別按分類獎補標準的50%、30%比例撥付,其中優秀不超過市校共建平臺總數的50%。
??3. 續簽流程。市校共建平臺合作期滿后,由市科技局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產業創新中心進行論證。經論證市校繼續合作的,上報市政府批準,重新簽訂合作協議。繼續合作的市校共建平臺的獎勵政策比照首次合作期間后三年的政策。
??第二十三條 關于公共研發平臺
??年度績效考核優秀、良好的公共研發平臺按照其研發投入的20%分別給予不高于2000萬元、1000萬元的獎補,考核合格不予獎補。其中,優秀不超過公共研發平臺總數的20%(總數不足5個,可有1名優秀名額);良好不超過公共研發平臺總數的30%(總數不足4個,可有1名良好名額;總數不足7個,可有2名良好名額)。
??第二十四條 關于企業研發平臺
??“賽馬”支持類型分為優勝、優秀兩檔,優勝不超過企業研發平臺總數的10%,優秀不超過企業研發平臺總數20%。年度“賽馬”優勝、優秀的企業研發平臺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對蕪湖市重點引進和組建年度獎補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或市校共建平臺合作期滿,市校不再續簽合作協議,需以核心技術團隊形式進行繼續合作的,經市科技局牽頭論證后,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校共建平臺的資金支持由市與載體單位按照8:2比例分擔。公共研發平臺和企業研發平臺的資金支持由市與載體單位按照5:5比例分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等。對于虛報、截留、挪用、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依法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在推進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工作、平臺成果轉化激勵、股權投資決策等方面工作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損失等情況,但履職盡責、程序規范,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免責。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載體單位是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第三十條 已享受本獎補政策的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不重復享受蕪湖市產業同類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蕪湖市重點研發創新平臺管理辦法》(蕪政辦〔2020〕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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