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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各區縣股權投資模式、平臺、及股權投資的結構類型
??阜陽市各區縣股權投資模式、平臺、及股權投資的結構類型整理如下,潁州區、潁東區、潁泉區、臨泉縣、太和縣、阜南縣、潁上縣、界首市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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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各區縣股權投資模式
??就股權投資的模式而言,有直接投資(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債轉股、股權置換等)和間接投資,對于間接投資,由于具體方式不同會有較大的差異,并沒有統一的模式。正如前文所述,實務中僅股權投資基金就可以采用公司制、信托、有限合伙以及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信托、母基金(Fund of Funds)等不同方式,并成為股權間接投資的常見形式。而對于其他運用不同的特殊目的載體、使用不同資金融資等進行的股權投資,其形式更具有多樣性。
??相比較直接投資而言,實務中的股權投資若是采用特殊目的載體,盡管會使得交易結構、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變得更加錯綜復雜,但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以及實現投資人實際掌握標的公司控制權的目的。另外,對于借用不同的特殊載體,特別是利用結構化的投資工具,由于同時會涉及金融監管,因此尤其需要注意其合規風險。
??自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發布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都被納入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口徑中,強調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不得承諾剛性兌付,并進行穿透式監管。
??若是違反這些金融監管規定的投資業務,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其結果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的投資行為,從而無法實現投資協議中約定的各類收益。
??總體上來看,當不同的股權投資模式涉及不同的交易結構、股權主體、融資來源時,其所涵蓋的法律關系就越復雜、法律風險也就越多,并且,一方面需要遵守公司法有關股權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也要關注相關監管機構、司法機構對于其中所涉問題的不同看法,有時候其中存在的不同觀點,可能會增加股權交易的不確定性。
阜陽市各區縣股權投資載體
??不同的投資載體在股權交易中有著不同的作用,有時候甚至能夠起到四兩撥千斤的功效。前文中提到,在這些不同的投資載體中,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作為常見的形式,被普遍地運用在股權投資中,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其優勢都較為明顯。另外,一些較為特殊的載體也與結構化的投融資安排相結合運用,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股權投資而備受關注。
??1.持股平臺
??持股平臺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投資載體,即自然人通過一個平臺載體來間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而非直接持股目標公司。
??例如,在某能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項目中,經重組后的股權結構如圖3.2所示,其中的某投資公司就是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參與股權投資,而某投資公司本身則采用雙層有限合伙的形式。
??與此類似,實務中采用一層或多層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責任公司等結構的持股平臺方式間接投資和控制目標公司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在實踐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利用不同的投資載體可以構建金字塔股權結構或多層控股公司架構,為股權控制提供條件。
??2.特殊的投資載體
??除上述幾類在股權投資中較為常見的投資載體外,諸如股權投資基金、REITs、ABS等特殊的股權投資載體也在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被使用。而且,利用這些投資載體,普通投資人也可進行投資,進而參與到大型的投資項目中,從而獲得相應的收益。
??(1)資產證券化
??目前實踐中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分為四類,除信貸資產證券化外,企業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和資產支持計劃都可以應用于股權投資項目中。
??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其基本的交易結構中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法律關系:
??①管理人和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進行重組、分級,組建資產池,各服務機構為資產證券化提供增信、法律、財務、產品銷售等專業服務,并由SPV支付服務費用;
??②管理人設立和管理SPV(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與托管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形成資金的托管關系,并受監管銀行的監管;
??③SPV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之間簽署《資產出售協議》,形成資產買賣關系,由SPV受讓基礎資產并以募集的資金向原始權益人支付對價;
??④合格投資人與SPV之間簽署《認購協議》,形成買賣法律關系,由投資人支付資金,購買專項計劃項下資產份額和利益;
??⑤資產服務商與SPV簽署《服務協議》,負責基礎資產現金流的回收和分配,用以歸還投資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則作為發起人的收益。
??(2)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本質上屬于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在股權投資項目中,REITs可以通過發行收益憑證匯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于基礎資產,信托人作為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持有信托財產,并將投資經營的收益按優先和次級分配給投資人,此方式為項目投資方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方式,也為基礎設施投資提供了可行的融資渠道。
??在前述REITs交易中,其基本的交易結構模式主要如下所述:
??①項目公司設立REITs,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并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由受托人對基金進行托管;
??②基金持有人購買和持有REITs的份額,并用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資產;
??③社會資本運營和維護基礎資產,并以基礎資產的收益作為REITs的投資回報。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投資人而言,參與此類結構化投資,還應當符合相應的監管機構對于合格投資人的特定標準和要求。
阜陽市各區縣股權投資的結構
??股權投融資的資金結構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具體項目的所有權形式、投資人的組成、投資的規模、項目的類型和特征,也包括項目本身的結構、融資模式、信用保證結構等方面的考慮。而對于結構化的股權投資來說,多數是以各種資管計劃的方式參與其中,可采用的形式也更為靈活多變。
??1.股權投資基金
??如前文所述,股權投資基金作為重要的股權投資主體,基于其諸多方面的優勢,在實務交易中所占的市場份額和比重也越來越大。基金本身的名稱和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常見的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并購基金、地產投資基金、母基金、QLFP基金、S基金、平行基金、夾層基金等,不一而足。而每個基金背后的資金來源和投資理念、投資目的也各不相同。因此,其本身結構會因為組織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約型)的不同而不同。
??到了具體的投資項目,投資基金的交易結構則會更加復雜。并且,股權投資基金在實務中不僅可以獨立作為投資主體,而且還可以與其他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組合,設立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資載體和交易結構,以最終實現不同主體的投資目的。
??2.保險投資計劃
??保險投資計劃包括保險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債權投資計劃,前者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發起設立,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并進行投資管理,由托管人進行托管,直接或間接地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金融工具。交易實務中,股權計劃和債權計劃組合使用的情況也非常普遍。
??2020年7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限制,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隨后,《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股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等相繼出臺,這些規定對于保險資金的股權投資計劃作了更為嚴格的規范。
??3.信托投資計劃
??信托的核心特征是財產獨立、風險隔離,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也獨立于受托人。在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中,信托公司通過設立并發行股權投資信托計劃的方式向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并以信托計劃參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再以該基金進行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
??通常情況下,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作為LP或股東,將信托資金作為出資注入股權投資基金中。同時,VC/PE投資機構作為普通合伙人,也將認購小比例的基金份額,并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及相關運作。
??此外,在股權投資信托計劃設立時,合格投資者(委托人)與信托公司(受托人)之間簽訂《信托合同》,確立信托關系。信托公司還將與保管銀行簽訂《保管合同》,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以募集的信托資金受讓特定資產或者特定資產收益權,法律上認為其屬于信托公司在資金依法募集后的資金運用行為。如果合同中約定由轉讓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間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等固定價款無條件回購的,無論轉讓方所轉讓的標的物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實際交付或者過戶,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轉讓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當事人在相關合同中同時約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讓目標公司股權、向目標公司增資方式并以相應股權擔保債權實現的,應當認定在當事人之間成立讓與擔保的法律關系。
??另外,就相關信托文件及相關合同將受益人區分為優先級、劣后級等實務做法,如果約定優先級受益人以其財產認購信托計劃份額,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級受益人負有差額承擔補足義務,而優先級受益人請求劣后級受益人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的,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信托文件中關于不同類型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不影響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信托法律關系的認定。
??4.并購基金結構
??實務中,大型的股權投資并購項目通常會運用并購基金,并且其組建方式也呈多元化。目前市場有為數不少的“上市公司+PE基金”方式組建的并購基金,以及國企改革并購基金模式。在前一種模式中,PE與上市公司合作成立并購基金,上市公司為LP,PE作為GP負責管理。一般而言,PE與上市公司各出資一部分,其余部分由PE負責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
??在并購基金的投資中,一方面,需關注交易結構合理安排、股權比例、擔保、治理結構、退出安排等常規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組建基金的各項資金來源不同,同樣需要注意不同監管機構的管理要求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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