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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縣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獎勵、2024年申報條件、材料
通山縣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獎勵、2024年申報條件、材料,申報的企業有不明白的可咨詢小編通山縣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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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提升企業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2013〕3號)、《湖北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鄂安〔2020〕4 號)、《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咸政發〔201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場地在通山縣行政轄區,且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證書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中的制造業。小微企業、礦山、金屬冶煉、有色、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礦山、金屬冶煉、有色、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規上企業在原安全標準級別基礎上主動提升級別的,列入獎勵范圍。優先在高危行業企業(包括危化、礦山、煙花爆竹等行業企業)和機械、冶金、建材、輕工等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及商貿流通限額以上企業實施。
第三條 縣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獎勵資金列入縣應急管理部門年度財政預算,用于獎勵上一年度的達標企業,額度由縣財政部門根據達標企業數和獎勵標準按相關程序核定,縣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協調落實資金撥付。
第四條 對評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外的企業實行一次性獎勵。
(一)通過評審,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給予獎勵6萬元。
(二)通過評審,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給予獎勵4萬元。
(三)通過評審,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給予獎勵2萬元。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有效期屆滿通過復審的,按復審評定等級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申報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報企業復查時已停產息業或依法取締的;
(三)申報企業在申報當年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申報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五)各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落實的;
(六)申報企業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其他“一票否決”情況的;
(七)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有效期滿未經復評或復評不達標的;
(八)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但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
(九)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但被列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
(十)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但未依法參加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險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獎勵補助條件的企業,填報《通山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專項資金獎勵補助申請表》(見附件)以及相關材料,經鄉鎮、開發區審核后,由行業主管部門和縣應急管理局出具意見,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審批意見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八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補助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山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專項資金獎勵補助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三)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高危行業企業)等證照復印件。
第九條 獎勵資金應當用于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對違反規定騙取獎勵資金的企業,除按規定追回資金外,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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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提升企業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2013〕3號)、《湖北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鄂安〔2020〕4 號)、《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咸政發〔201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場地在通山縣行政轄區,且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證書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中的制造業。小微企業、礦山、金屬冶煉、有色、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礦山、金屬冶煉、有色、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規上企業在原安全標準級別基礎上主動提升級別的,列入獎勵范圍。優先在高危行業企業(包括危化、礦山、煙花爆竹等行業企業)和機械、冶金、建材、輕工等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及商貿流通限額以上企業實施。
第三條 縣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獎勵資金列入縣應急管理部門年度財政預算,用于獎勵上一年度的達標企業,額度由縣財政部門根據達標企業數和獎勵標準按相關程序核定,縣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協調落實資金撥付。
第四條 對評定為一級、二級、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外的企業實行一次性獎勵。
(一)通過評審,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給予獎勵6萬元。
(二)通過評審,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給予獎勵4萬元。
(三)通過評審,被評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給予獎勵2萬元。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有效期屆滿通過復審的,按復審評定等級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申報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報企業復查時已停產息業或依法取締的;
(三)申報企業在申報當年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申報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五)各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落實的;
(六)申報企業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其他“一票否決”情況的;
(七)本辦法實施之前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有效期滿未經復評或復評不達標的;
(八)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但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
(九)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但被列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
(十)取得一級、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但未依法參加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險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獎勵補助條件的企業,填報《通山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專項資金獎勵補助申請表》(見附件)以及相關材料,經鄉鎮、開發區審核后,由行業主管部門和縣應急管理局出具意見,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審批意見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八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補助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山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專項資金獎勵補助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認定文件和證書復印件;
(三)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高危行業企業)等證照復印件。
第九條 獎勵資金應當用于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對違反規定騙取獎勵資金的企業,除按規定追回資金外,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