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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縣級龍頭企業認定!陽新縣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
2024年陽新縣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申報條件、材料及流程,小編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容,需要申報的農業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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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服務與扶持,推進我縣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在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聯農帶農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縣農業農村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參與新申報及參與監測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標準
(一)企業類型。在陽新縣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
(二)主營業務占比。企業主營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交易額)或涉農主營業務年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生產型企業:企業總資產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萬元以上,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2.加工型企業:企業總資產6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3.流通(含電商)型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15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商類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1500萬元以上。
4.休閑農業型企業:企業總資產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萬元以上,年收入500萬元以上。
5.農業相關服務型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50萬元以上,年收入8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負債。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低于70%;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
(五)企業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上一年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轉、用工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50戶以上(包括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執行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并獲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及產品認證;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高等水平,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六條申報材料
(一)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監測)表;
(二)企業簡介(500字左右);
(三)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1000字左右);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相關會計報表由會計事務所蓋騎縫章;
(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稅務部門查詢的納稅信用等級;
(七)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八)鎮區人民政府出具的企業帶動農戶證明材料;
(九)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以及法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鎮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各鎮區人民政府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正式行文報縣農業農村局。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認定程序
(一)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報縣農業農村局黨組審核。
(二)審定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陽新縣人民政府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的企業,由縣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條 認定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經認定公布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優先享受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相關項目申報及信貸支持、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政策扶持,并列入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后備名單。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一條 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二條 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填報上一年度《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由鎮區人民政府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第十三條 實行三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開始的第四個年份。
第十四條監測材料、程序及認定分別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農業農村局黨組審定后,取消其縣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1.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2.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
3.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4.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5.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向陽新縣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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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加強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服務與扶持,推進我縣農業產業化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在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聯農帶農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縣農業農村局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參與新申報及參與監測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標準
(一)企業類型。在陽新縣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含電商)、休閑農業、農業相關服務等涉農企業。
(二)主營業務占比。企業主營農產品年銷售收入(交易額)或涉農主營業務年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生產型企業:企業總資產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萬元以上,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2.加工型企業:企業總資產6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3.流通(含電商)型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總資產15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商類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年交易額1500萬元以上。
4.休閑農業型企業:企業總資產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50萬元以上,年收入500萬元以上。
5.農業相關服務型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50萬元以上,年收入800萬元以上。
(四)企業負債。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低于70%;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
(五)企業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上一年度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轉、用工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50戶以上(包括直接帶動和間接帶動)。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執行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并獲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及產品認證;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高等水平,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第六條申報材料
(一)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監測)表;
(二)企業簡介(500字左右);
(三)發展農業產業化情況介紹(1000字左右);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相關會計報表由會計事務所蓋騎縫章;
(六)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無市場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稅務部門查詢的納稅信用等級;
(七)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
(八)鎮區人民政府出具的企業帶動農戶證明材料;
(九)縣級(含)以上農業農村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業實力和產品質量的科技成果、商標、專利、名牌產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以及法人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鎮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各鎮區人民政府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把關,正式行文報縣農業農村局。
第三章 認 定
第八條認定程序
(一)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評審,提出候選名單,報縣農業農村局黨組審核。
(二)審定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在陽新縣人民政府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的企業,由縣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條 認定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經認定公布的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優先享受財政預算專項資金、相關項目申報及信貸支持、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政策扶持,并列入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后備名單。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一條 對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
第十二條 實行一年一次的監測信息統計制度。縣級農業龍頭企業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填報上一年度《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由鎮區人民政府報送縣農業農村局。
第十三條 實行三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第一次監測是在企業被認定為縣級農業龍頭企業開始的第四個年份。
第十四條監測材料、程序及認定分別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龍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農業農村局黨組審定后,取消其縣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1.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已破產、被兼并的;
2.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損害農民及消費者利益行為的;
3.不接受監測,或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4.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5.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和《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等是否發生變動的說明等材料,向陽新縣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陽新縣農業產業化縣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