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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等級!湘潭市星創天地建設申報認定條件程序及獎補好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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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星創天地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科技創新和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激發社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根據《科技部關于發布〈發展“星創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農〔2016〕210號)、《湖南省星創天地建設實施細則》(湘科發〔2021〕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星創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創辦,由獨立法人機構運營,面向農業農村創新創業主體,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運作方式,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集科技示范、技術集成、成果轉化、創業孵化、平臺服務等為一體的新型農業創新創業一站式開放性綜合服務平臺。
第三條 湘潭市星創天地實行備案制管理。
市科技局負責對星創天地進行宏觀管理、業務指導和綜合服務;組織開展市級星創天地的備案、評估等工作,篩選并推薦國、省級星創天地備案。
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星創天地的具體管理、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開展市級星創天地備案推薦工作。
運營單位是星創天地建設主體,負責星創天地建設、運行和管理,為星創天地建設和運行提供人、財、物和技術支持,做好星創天地的備案和績效自評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申請備案湘潭市星創天地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實施主體。實施主體應是在湘潭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一定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成立并實際運營1年以上,包括農業科技園區、涉農高校院所、農業科技型企業、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社會組織等。
(二)具有相應的產業背景和科技支撐。立足地方農業主導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有明確的技術依托單位,建有一定規模的相對集中連片且不少于200畝的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促進科技成果向農業農村轉移轉化,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三)具備“互聯網+”網絡平臺(線上平臺)。建有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網絡服務平臺,提供企業宣傳、產品展示、行業資訊快報等服務,建有網絡電商平臺或依托國內網絡成熟電商平臺提供網上交易服務,暢通網絡銷售渠道。
(四)具有較好的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線下平臺)。有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場所,建有一定規模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創意創業空間、研發和檢驗測試等公共服務平臺,免費或低成本供創業者使用。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務隊伍。至少有3名以上創業導師(可兼職)和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人員的創業服務團隊,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加強科學普及,解決技術、金融、管理、法律、財務、市場營銷、知識產權等方面實際問題。
(六)具有較好的創業孵化基礎。已吸引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不少于3個,運營良好,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七)具有較完善的服務體系。創業服務主題明確、特點突出、管理規范,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針對創客、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和運營制度。
第五條 星創天地備案程序: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會發布年度市級星創天地備案申報通知。
(二)申報推薦。符合相關申報條件并申請備案為市級星創天地的實施主體,按照年度市級星創天地備案通知相關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市直有關單位、高校院所等推薦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推薦單位審核后擇優向市科技局推薦。
(三)審核備案。市科技局經資料審核、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程序后公示結果,以文件形式將合格機構備案為市級星創天地。
第六條市級星創天地在運營過程中,如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須在三個月內向推薦單位報告,經推薦單位審核確認后,向市科技局報備。
第七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星創天地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章 績效評價
第八條 建立星創天地績效評估體系,對照績效評價指標,市級星創天地實行自評和定期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開展星創天地的績效綜合評價工作。各星創天地績效綜合評價周期為3年,每年根據星創天地的備案時間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創天地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 自評和績效評價內容
(一)星創天地的運營和發展。星創天地運營情況;服務資源建設情況;運行機制建立情況;帶動農戶增收、助力鄉村振興情況。
(二)集聚創新創業人才。星創天地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等情況;對入駐創客(新創企業)投融資等支持情況。
(三)技術集成示范。開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示范推廣情況;入駐創客(新創企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情況。
(四)創業培育孵化。服務團隊開展服務、發揮作用情況;創業輔導制度和創業服務平臺建立情況;入駐創客(新創企業)發展情況;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情況。
(五)創業人才培訓。開展創新培訓情況;開展創業活動情況。
(六)其他情況。宣傳推廣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星創天地綜合績效評價程序。
(一)市科技局負責下發績效評價通知,各星創天地對照績效評價指標提供績效自評報告和相關附件,并提交至推薦單位。
(二)各推薦單位對績效評價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蓋章后匯總報送至市科技局農村科。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市級星創天地進行綜合績效評價,提出綜合評價結果建議。
(四)綜合評價結果經市科技局局務會審定后,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及運用。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政策性補助的重要參考依據。對考核優秀的優先給予政策性補助;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其進行整改,經整改后再次評估,合格的繼續保留,不合格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三條 建立星創天地退出機制。市級星創天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程序取消其備案資格:(1)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績效評估考核材料;(2)在績效評價考核中有弄虛作假等;(3)運營主體破產或關閉;(4)自愿申請退出。
第四章 支持與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市級星創天地入駐的創業企業、團隊和創客申報市級科技創新計劃項目,市科技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對條件成熟、示范作用明顯或綜合績效評估優秀的市級星創天地,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星創天地。
第十六條 對國省級備案的“星創天地”給予資金補助,對市級備案且績效評價優秀的“星創天地”給予資金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星創天地開展軟硬件維修維護、線上服務內容開發、創新創業培訓、技術推廣示范等。
第十七條 支持以推動創新創業服務資源開放共享為目標,以提升市級星創天地建設水平和運營能力為重點,圍繞創業孵化、項目對接、產業培育等方面,進一步聚焦創新要素、優化創新環境,組建星創天地聯盟。
第十八條 鼓勵科技專家服務團選派優秀專家入駐星創天地,給予星創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開展創業輔導與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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