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行業、地方、團體標準補貼政策!黃岡市標準化資助獎勵申報范圍條件、材料
黃岡市標準化資助補助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湖北省地方標準、黃岡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關于黃岡市標準化資助獎勵申報范圍條件、材料,需要申報的黃岡企業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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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品牌強市戰略,夯實高質量發展的標準化基礎,鼓勵各有關組織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市政府設立黃岡市標準化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為規范資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適用對象為我市(含駐我市)完成符合資助條件的標準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安排應符合產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擇優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部門審定、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采取先實施、后資助的方式,規范、安全、高效使用資助資金。“先實施、后資助”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取得成果或績效,通過專家評審或考核評估后,給予財政資金資助的方式。
第四條 資助范圍:
(一)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修訂;
(二)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制定、修訂;
(三)主導或參與行業標準制定、修訂;
(四)主導湖北省或黃岡市地方標準制定、修訂;
(五)主導團體標準制定、修訂;
(六)承擔全國、湖北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
(七)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八)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標準化項目。
第五條 資助額度:
(一)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湖北省地方標準、黃岡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2萬元、2萬元;主導修訂的,按主導同類標準制定資助額度的50%給予資助;
(二)參與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主導同類標準制定或修訂資助額度的20%給予資助;
(三)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四)承擔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
(五)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分別一次性資助10萬元、5萬元;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標準化項目遵循一事一議的原則,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認定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標準化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標準先進水平;
(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本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
(三)標準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優勢產業和提升本市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
(四)標準化項目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七條 申請標準化資助的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化項目資助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發布或驗收確認的文件、證書、證明等驗證性資料;
(三)項目實施給本市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四)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
(五)未獲得本市政府部門其他資助、獎勵或補貼的聲明;
(六)其他相關資質等證明資料。
第八條 申請標準化資助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資助支持: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超過規定期限;
(三)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四)材料弄虛作假;
(五)近3年內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
(六)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失信等行為。
第九條 同一標準化項目已獲得市級政府部門同類性質資助的,不再重復進行資助。
第十條 申請標準化資助的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 資助認定依據:
(一)主導、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認定依據是標準化國際組織、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地方、團體標準管理機構的官方網站正式發布,且有主導、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
(二)承擔全國、湖北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湖北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機構批準成立的文件;
(三)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湖北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考核評估文件。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集中受理上年度完成的項目申請,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確定資助項目、資助金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標準化資助資金來源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分級負擔。市本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并結算。
第十四條 市本級資助資金經市政府審批后下達到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審核、確認、撥付。
第十五條 受資助的申請單位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資助資金進行管理。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貼開展標準化工作中的經費投入、技術研發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資助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市政府、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對資助資金使用績效再評價。
第十七條 受資助的申請單位應自覺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資助資金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設立標準化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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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品牌強市戰略,夯實高質量發展的標準化基礎,鼓勵各有關組織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市政府設立黃岡市標準化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為規范資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適用對象為我市(含駐我市)完成符合資助條件的標準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安排應符合產業政策,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擇優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部門審定、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采取先實施、后資助的方式,規范、安全、高效使用資助資金。“先實施、后資助”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取得成果或績效,通過專家評審或考核評估后,給予財政資金資助的方式。
第四條 資助范圍:
(一)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制定、修訂;
(二)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制定、修訂;
(三)主導或參與行業標準制定、修訂;
(四)主導湖北省或黃岡市地方標準制定、修訂;
(五)主導團體標準制定、修訂;
(六)承擔全國、湖北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
(七)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八)承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標準化項目。
第五條 資助額度:
(一)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湖北省地方標準、黃岡市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2萬元、2萬元;主導修訂的,按主導同類標準制定資助額度的50%給予資助;
(二)參與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主導同類標準制定或修訂資助額度的20%給予資助;
(三)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四)承擔湖北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
(五)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分別一次性資助10萬元、5萬元;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標準化項目遵循一事一議的原則,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認定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標準化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標準先進水平;
(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本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
(三)標準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優勢產業和提升本市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
(四)標準化項目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七條 申請標準化資助的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標準化項目資助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發布或驗收確認的文件、證書、證明等驗證性資料;
(三)項目實施給本市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四)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
(五)未獲得本市政府部門其他資助、獎勵或補貼的聲明;
(六)其他相關資質等證明資料。
第八條 申請標準化資助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資助支持: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超過規定期限;
(三)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四)材料弄虛作假;
(五)近3年內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
(六)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失信等行為。
第九條 同一標準化項目已獲得市級政府部門同類性質資助的,不再重復進行資助。
第十條 申請標準化資助的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 資助認定依據:
(一)主導、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認定依據是標準化國際組織、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地方、團體標準管理機構的官方網站正式發布,且有主導、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
(二)承擔全國、湖北省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湖北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機構批準成立的文件;
(三)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湖北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考核評估文件。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集中受理上年度完成的項目申請,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確定資助項目、資助金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標準化資助資金來源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分級負擔。市本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并結算。
第十四條 市本級資助資金經市政府審批后下達到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審核、確認、撥付。
第十五條 受資助的申請單位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資助資金進行管理。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貼開展標準化工作中的經費投入、技術研發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資助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市政府、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對資助資金使用績效再評價。
第十七條 受資助的申請單位應自覺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資助資金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設立標準化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