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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黟縣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下面來看看具體的扶持政策,黟縣的朋友,有想要申報這些政策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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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融合,統籌推進全域旅游建設,促進文旅產業發展,結合黟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資金安排
第二條 每年設立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對文化產業、旅游服務業和文化旅游體育事業發展進行資金補助。政策中所涉及的補助標準均為上限,獎勵資金總額不足時,補助標準同比例下調。
第三章 扶持獎勵對象、標準
第三條 鼓勵支持文化旅游體育企業做大做強。
(一)支持培育入統納限文化旅游體育企業。
1.經縣統計局認定的當年新增國家級網報系統的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法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新增省級網報系統的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法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對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入統納限的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法人企業,營收增速達15%—30%、30%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8萬元獎勵。對年營業收入為1000-5000萬元的入統納限的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法人企業,營收增速達15%—30%、30%以上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獎勵。對年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以下的入統納限的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法人企業,營收增速達15%—30%、30%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企業享受的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的地方財政貢獻,對地方財政貢獻低于應獎額度的企業給予基礎獎,當年營收增速達15%-30%的,獎勵0.5萬元;增速達30%以上的,獎勵1萬元。
(二)支持培育文化產業法人單位。
經縣文化旅游體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認定的新培育的文化產業法人單位,當年納稅申報實現年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三)鼓勵品牌創建。以下獎勵均是指由國家、省、市、縣文化旅游體育部門牽頭評定的:
1.對新創建的國家5A、4A、3A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對新創建的國家3A、2A、1A旅游村,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3.對新評定為國家、省、市特色旅游街區、特色旅游名鎮、特色旅游名村、休閑旅游示范點等品牌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3萬元、1萬元。
4.對新評定為國家、省、市、縣研學游基地(營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
5.對新獲評“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6.對新獲得國家、省、市級文化和體育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2萬元。
7.對新獲得國家、省、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含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1萬、0.5萬元。
8.對積極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項目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0.8萬元、0.5萬元。對新獲得國家、省、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項目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0.3萬元。獲得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項目的單位不重復享受申報一次性補助。
9.重點支持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創建工作,對創建范圍內的鄉鎮、企業因創建工作需要的支出,經縣文化旅游體育局與縣財政局會商報請縣政府同意后給予定額補助。
10.專項資金可用于涉及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相關事項的設計制作、可研報告、評審評估、績效評價、咨詢培訓、校地合作、行業標準制定等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每年安排資金總量不超過30萬元。
(四)鼓勵民宿提質增效。
1.被國家文旅部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民宿的,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0.5萬元、0.2萬元。
2.對參加旅游部門組織的相關民宿評選活動,獲得國家、省、市級相關榮譽的民宿,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1萬元、0.2萬元。
(五)鼓勵文化旅游體育企業參展參賽。
1.經縣委宣傳部、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推薦,參加上級政府或宣傳、文化旅游、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文創產品、旅游商品、體育產品等評比活動的文化旅游體育企業(需在活動結束一周內向財政部門報備),參賽作品獲得國家級金、銀、銅或同級別獎項的分別獎勵8萬元、6萬元、3萬元;獲得省級金、銀、銅或同級別獎項的分別獎勵4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市級金、銀、銅或同級別獎項的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2.經縣委宣傳部、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推薦,現場參加市外舉辦的文化產品、旅游商品、體育產品等各類展會比賽活動的企業,省內每次給予0.15萬元補助,省外每次給予0.3萬元補助。
3.對當年成功獲得文化旅游體育類專利授權獎勵,對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每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0.1萬元。
第四條 鼓勵支持發展新業態。
(一)支持投資開發文化旅游體育新業態項目。縣內規模以上文旅企業新建的、縣內暫無的新業態項目,建成運營后按實際投入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支持舉辦各類賽事活動。在我縣自主舉辦各類文化旅游體育展會賽事活動(活動前須到縣文化旅游體育局報備并審核通過),縣外報名參加人數達200人以上(含200人)并在我縣住宿的,對主辦方按每人每晚20元補助(由公安部門提供住宿證明)。
(三)支持舉辦各類會議活動。鼓勵企業、社會團體自主引進縣外單位會議活動在我縣召開(會議前須到縣文化旅游體育局報備并審核通過),對單次會議消費金額10萬元(含)—20萬元(不含)、20萬元(含)—30萬元(不含)、30萬元(含)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獎補1萬元、2萬元、3萬元。
(四)鼓勵民宿業主做強做大。鼓勵本縣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民宿個體工商戶轉公司性質企業法人(“個轉企”),對當年“個轉企”的民宿業主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當年新增納入限上住餐業的民宿業主一次性獎勵5萬元。民宿業主在“五黑”產業、重大活動等中心工作中作出貢獻并受到縣委縣政府認可或表彰的,給予一定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五)鼓勵在黟縣舉辦文化旅游相關的市集活動。每舉辦一次市集活動(活動前須到縣文化旅游體育局報備并審核通過),展位達到50—100個、100—200個、200個以上,且外地參展商占比不低于60%的,分別補助5萬元、10萬元、20萬元。全年累計舉辦12次以上(含12次)市集活動的,另行一次性補助20萬元。
(六)支持發展大型文化演繹活動。對每年演出場次達到150場的大型文化演繹活動補助20萬元,達到200場以上的補助30萬元。對大型演繹設備更新給予20%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鼓勵支持完善公共配套服務。
(一)鼓勵實施旅游廁所革命,加強旅游廁所管理。對縣域內所有納入旅游廁所數據庫中的A級以上旅游廁所通過考核達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單位,每年補助0.5萬元運營管理經費;對縣域旅游景區內未納入旅游廁所數據庫中的非A級旅游廁所通過考核達到管理要求的管理單位,每年補助0.3萬元運營管理經費。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每年從考核合格的旅游廁所中評選2家A級旅游廁所和1家非A級旅游廁所管理先進單位,另行給予1萬元獎勵。
(二)支持旅游基礎設施提升工程。鼓勵文化旅游體育企業按照行業標準完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對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詢服務中心、旅游廁所、驛站、休憩點、旅游步道、標識標牌、研學基地(營地)、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礎設施項目,單項投資額達20萬元以上的(建設前須書面報備縣文化旅游體育局和財政局),在建成后按企業實際投入(扣除政府性補助部分)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支持鄉(鎮)、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鄉(鎮)、村根據縣委、縣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積極謀劃轄區內標識標牌、攝影點、徒步道、風景道、旅游停車場、環境提升等旅游基礎設施項目,無其他資金來源或項目資金缺口較大的,年初申報計劃并經縣政府研究后,按下達計劃事后給予補助。
(四)支持景區進行旅游信息化設備改造提升。當年實際投入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按項目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范圍包括WIFI覆蓋、視頻監控、智能通關、旅游信息化建設等。
(五)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圖博館事業建設。
1.對當年新建營業面積300平方米以上(不含倉庫),且出版物的經營面積占總營業面積的比例不低于60%的實體書店項目,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原有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倉庫)且出版物的經營面積占總營業面積的比例不低于60%的實體書店,新投資擴展閱讀服務場所的,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對個人和民營企業興辦并經相關部門注冊登記,符合辦館要求的博物館、展示館等,年免費對外開放達到200天以上(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且周末開放),且全年接待訪客不少于3000人次的,給予3萬元補助。
第六條 鼓勵支持培育文化旅游人才。
(一)導游人才獎勵。
1.對當年獲得國家高級、中級、初級導游資格后,繼續在本縣從事導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導游,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0.5萬元、0.2萬元。
2.本縣從業導游和景區講解員等在國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門主辦的導游大賽中獲得第一名(一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第二名(二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4萬元、2萬元、0.5萬元,獲得第三名(三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1萬元、0.2萬元。
(二)服務技能人才獎勵。本縣從業人員在國家、省、市文化旅游部門舉辦的服務技能大賽中獲得第一名(一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第二名(二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4萬元、2萬元、0.5萬元,獲得第三名(三等獎)的,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1萬元、0.2萬元。
(三)非遺傳承人獎勵。對當年成功申報為國家、省、市級、縣級非遺傳承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0.2萬元。
(四)文化人才獎勵。
1.對當年代表黟縣參加由文化旅游體育部門主辦的國家、省、市級文藝展演或比賽,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獲得省級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市級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獎勵1.5萬元、1萬元、0.5萬元。
2.對當年自主創作內容為宣傳黟縣的圖書、畫冊或個人作品集在國家級、省級出版部門出版的本縣個人(指戶籍在黟縣或在黟縣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給予獎勵,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3.由本縣企業、個人(指戶籍在黟縣或在黟縣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當年創作的正面宣傳黟縣的微視頻、微電影,畫面經后期制作、時長不低于30秒并配有含黟縣字樣在內的宣傳字幕或配音,在新媒體、自媒體網絡平臺播放,點擊量達到1000萬以上、500萬以上、100萬以上的,分別給予每部作品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五)文化旅游統計監測員獎勵
對文化旅游業統計監測工作進行獎勵。各鄉鎮、文化旅游重點企業需安排專職人員負責統計監測工作,對統計監測系統填報的報送率、及時率、準確率和基礎性工作等方面考核合格的統計人員,給予800元獎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外,統計監測人員名單需報文化旅游體育局審核通過)。每年由縣文化旅游體育局考核評選3名文化旅游業“優秀統計監測員”,給予每人1500元獎勵。
(六)符合《黟縣文化旅游人才引進培養激勵辦法》的,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支持鄉村振興工作。
鼓勵文化旅游體育企業、民宿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工作。對在鄉村振興工作中有創新做法或貢獻較大且受到國家、省、市、縣級認可或正式下發文件進行推廣的,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第八條 支持收費景區景點企業在疫情期間保就業。
對嚴格落實主管部門防控要求,在疫情期間營業正常穩定,沒有不良投訴的景區景點企業進行補助。員工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補助10萬元,員工50人至200人(不含200人)的補助20萬元,員工200人以上的補助30萬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民宿必須為獲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民宿。申報年度為合同簽訂的當年,若當年項目無實際投入情況的可納入第二個年度申報獎補,不得跨入第三年。
第十條 本辦法同一事項涉及多項或多次獎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對享受過省市縣內其他獎補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獎補;對各類品牌創建成功及參加各類參展參賽活動獲獎的企業和個人,除享受國家、省、市各類獎勵資金外,可同時享受本辦法獎補;對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工作的企業和單位可優先享受本辦法涉及的資金獎補;對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或重大群體性勞務糾紛事件,或出現偷逃稅,或不按要求落實鄉村振興工作等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對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追回獎勵資金,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每年2月底之前,由申報方對上年度符合獎補項目向縣文化旅游體育局提出申請,并經相關部門審核(涉及文化產業的企業需先報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縣文化旅游體育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會同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兌現獎勵。
第十二條 申報方申請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報賬時須提供財政認可的票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文化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黟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辦法(修訂)》(辦字〔2021〕19號)(政辦〔2021〕5號)同時廢止。
黟縣的朋友,有想要申報文化旅游體育產業政策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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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濤集團,2012年成立,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如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專利申請、軟著登記、商標注冊、財稅籌劃、股權設計、軟件開發、高企認定、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科技成果評價、百度首頁排名推廣、抖音運營等一站式服務,在安徽、江蘇、湖北、湖南、四川、陜西等地都有公司,10多年成功服務上萬家企業,在業內擁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