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文旅補貼!應城市文化和旅游業發展扶持獎勵申報條件
為全面深入貫徹文旅融合發展理念,激發文化和旅游市場活力,推進文旅融合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全面深入貫徹文旅融合發展理念,激發文化和旅游市場活力,推進文旅融合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12年專業代理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臥濤集團: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網站關鍵詞運營推廣、項目申報、工商財稅,股權設計、軟件開發、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專利商標版權軟著、科技成果評價)
武漢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茅店山西路創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立文化和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應城市級財政預算,按照“真實申報、公正受理、獎優扶強、專款專用”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報批由應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實施,由應城市財政局在文化和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品牌創建和規劃編制,旅游景區、文化場館公共功能建設,農文旅產業融合項目基礎設施改善,文旅宣傳推廣和節慶活動開展,文創產品業態開發和人才引進培訓創業等方面。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的旅游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8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湖北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2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評定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重點村、湖北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等鄉村旅游融合發展示范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30萬元、30萬元。
第七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湖北省級休閑農業重點園區,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新評定為孝感市農文旅融合示范點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八條 對新評定為5星、4星、3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九條 對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十條 對新評定為4A、3A、2A級旅行社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十一條 對新評定為5星、4星、3星農家樂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第十二條 對被命名為國家級、湖北省級文化(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或園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參加全國、湖北省級、孝感市級和應城市級統一組織的大型文旅會展活動,以及赴主要客源地開展文旅宣傳促銷活動的企業,按其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四條 對經政府部門審批的,由文旅企業單位舉辦、承辦的國家級、湖北省級、孝感市級、應城市級大型文化和旅游節事活動,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單個企業年獎勵僅限1次。
第十五條 對獲得全國文化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湖北省級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5千元;獲得孝感市級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5千元、3千元。
第十六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湖北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國家級和湖北省級文化名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入駐旅游景區(或文化產業園區),設立工作室或文化產業機構,運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創業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按文件要求進行免開的非國有博物館、民俗文化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運行一年以上的,每年給予5萬元的補助。
第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級、湖北省級、孝感市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設計評比獎項或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第三章 獎勵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 申報獎勵的主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文化和旅游投資、經營和管理的單位與個人;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制度,當年未受到過應城市級相關部門和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處罰;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納稅,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與任何文化和旅游獎勵資金的申報:
(一)有偷稅漏稅、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當年度被執法部門查處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條 申報獎勵項目同時符合我市其他文件獎勵的,取最高獎勵標準,不重復獎勵。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報、審核和批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資金申報。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本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項目上報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匯總后逐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審核。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抽查,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審批及資金撥付。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核撥獎勵資金,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騙取、冒領獎勵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繳全部獎勵資金,2年內不得申報文化和旅游獎勵資金,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2023年1月1日以來符合的獎勵項目可參照執行。由應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12年專業代理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臥濤集團: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網站關鍵詞運營推廣、項目申報、工商財稅,股權設計、軟件開發、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專利商標版權軟著、科技成果評價)
武漢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茅店山西路創星匯科技園A棟468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設立文化和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應城市級財政預算,按照“真實申報、公正受理、獎優扶強、專款專用”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 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報批由應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實施,由應城市財政局在文化和旅游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品牌創建和規劃編制,旅游景區、文化場館公共功能建設,農文旅產業融合項目基礎設施改善,文旅宣傳推廣和節慶活動開展,文創產品業態開發和人才引進培訓創業等方面。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的旅游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8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五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湖北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200萬元。
第六條 對新評定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鎮、重點村、湖北旅游名鎮、名村、名街等鄉村旅游融合發展示范項目,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30萬元、30萬元。
第七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湖北省級休閑農業重點園區,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新評定為孝感市農文旅融合示范點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八條 對新評定為5星、4星、3星級旅游飯店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九條 對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旅游民宿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十條 對新評定為4A、3A、2A級旅行社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十一條 對新評定為5星、4星、3星農家樂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第十二條 對被命名為國家級、湖北省級文化(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或園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參加全國、湖北省級、孝感市級和應城市級統一組織的大型文旅會展活動,以及赴主要客源地開展文旅宣傳促銷活動的企業,按其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四條 對經政府部門審批的,由文旅企業單位舉辦、承辦的國家級、湖北省級、孝感市級、應城市級大型文化和旅游節事活動,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單個企業年獎勵僅限1次。
第十五條 對獲得全國文化旅游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得湖北省級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5千元;獲得孝感市級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5千元、3千元。
第十六條 對新評定為國家級、湖北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國家級和湖北省級文化名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入駐旅游景區(或文化產業園區),設立工作室或文化產業機構,運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創業補助。對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以上,按文件要求進行免開的非國有博物館、民俗文化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運行一年以上的,每年給予5萬元的補助。
第十七條 對獲得國家級、湖北省級、孝感市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設計評比獎項或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第三章 獎勵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 申報獎勵的主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文化和旅游投資、經營和管理的單位與個人;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制度,當年未受到過應城市級相關部門和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處罰;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納稅,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與任何文化和旅游獎勵資金的申報:
(一)有偷稅漏稅、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當年度被執法部門查處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條 申報獎勵項目同時符合我市其他文件獎勵的,取最高獎勵標準,不重復獎勵。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報、審核和批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資金申報。申報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本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項目上報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審、匯總后逐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審核。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審核,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抽查,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審批及資金撥付。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核撥獎勵資金,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時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騙取、冒領獎勵資金,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繳全部獎勵資金,2年內不得申報文化和旅游獎勵資金,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2023年1月1日以來符合的獎勵項目可參照執行。由應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