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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及申報條件、認定管理辦法等細則整理匯編,如果湖南省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陽市、邵陽市、岳陽市、常德市、張家界市、益陽市、郴州市、永州市、懷化市、婁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業想要申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項目的話,可以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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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各市州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引導企業創建省級以上創新平臺。對企業牽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省財政按國家撥付平臺建設科研項目資金的10%給予配套支持,原則上單家企業補助額不超過500萬元,特別重大的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國重點實驗室(重組入列)運行經費穩定支持機制。
對企業牽頭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術創新中心、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省財政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到位平臺建設科研項目資金的10%給予補助,原則上單家企業補助額不超過100萬元,特別重大的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一)長沙市工程研究中心獎勵
新獲批組建和優化重組后入列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給予最高500萬元支持,新獲批組建的全國重點實驗室通過國家評估后再給予最高500萬元支持。新獲批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經認定后給予50~100萬元經費支持。
(二)株洲市工程研究中心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通過的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質量標準重點實驗室、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等創新平臺,每家給予不高于 100 萬元的獎勵,對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排名前三的企業,每項分別給予不高于 3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的獎勵。
(三)湘潭市工程研究中心獎勵補貼政策
鼓勵創新服務平臺和載體建設。對當年產業園內被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平臺(含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資助;企業自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區認定達到區級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要求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鼓勵企業與高校、研究機構協作開發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當年經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 萬元資助。
(四)衡陽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政策
對新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發改部門評定),按照國家級200萬元、省級100萬元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邵陽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政策
對新認定 (備案) 的國家級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市財政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獎補支持。
邵陽雙清區企業(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并獲批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岳陽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按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配套)補助;對新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協作研發中心,分別按2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建站補助。
(七)常德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政策
研發平臺。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創新團隊的,分別一次性獎補100萬元、20萬元;新獲批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獎補5萬元。對新認定(不含復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補10萬元。最近,我們將圍繞落實市政府創新平臺和研發投入“雙倍增”行動,對現行文件進行修改完善。
(八)張家界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政策
獲得企業技術中心、企業設計中心、企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研究中心、新產品認定、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國家級的獎勵50萬元、省級的獎勵20萬元
(九)益陽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政策
被國家發改委新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被科技部新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被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認定為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被新認定為相應省級平臺的工業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郴州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提升創新能力。鼓勵組建重點實驗室和研發中心,對新批準組建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批準組建的市級技術研發中心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十一)永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批準組建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由受益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60萬元獎勵。
(十二)懷化市工程研究中心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十三)婁底市工程研究中心獎勵補貼政策
加強校企合作,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聯合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和科研攻關,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等,獲得認定后按國家、省、市級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貼。
(十四)湘西州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勵補貼政策
鼓勵和支持創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研發平臺分別給予 50萬元和30萬元獎補。
二、湖南省工程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省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規范和加強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部署、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發我省科技、人才優勢,促進創新鏈產業鏈精準對接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等建設的研究開發主體。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建設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支撐關鍵技術研發、研究成果產業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工程中心以國家、省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創新能力,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重大科研成果轉化應用以及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工程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
(一)堅持目標導向,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戰略任務和我省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可控的關鍵領域環節,引導優勢創新單元組建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圍繞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效能,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探索完善以增加人才、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要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
(二)研判產業發展態勢及需求,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的熟化、二次開發、工程化和系統集成應用;
(三)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擴散,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開展知識產權集中運營;
(五)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主動組織或參與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的科技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積極推進相關技術成果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并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統籌規劃工程中心的建設領域和布局;
(二)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
(四)支持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按程序擇優安排省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并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
(五)對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組織驗收,對驗收后工程中心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
第七條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是工程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申報組建工程中心,組織所屬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負責工程中心組建任務、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以及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檢查和運行評價等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給予工程中心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條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國家、省和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工程中心運行情況。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條件要求
第三章申報與組建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工程中心,每年度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具體要求及有關事項。
第十條擬申請工程中心組建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或省內領先水平的關鍵技術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或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當具有工程設計、評估或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組建章程、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一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組建的,需要與主要依托單位在人、財、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權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跨部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我省產業融合創新發展。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并通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采取適當形式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擇優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報單位的整體創新能力、發展目標及實現路徑的可行性等。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組建的工程中心,明確建設期主要指標和要求,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建設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組建期一般不超過兩年,組建任務完成后,申報單位應當編制建設期總結報告、填寫工程中心評價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組建期到期前,申報單位可通過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遲驗收的書面申請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組建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組建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工程中心的資格。
第十九條省發展改革委對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的工程中心及總結報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納入湖南省創新平臺序列進行管理。
第四章運行評價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原則上每兩年對工程中心進行一次滾動式評價,處于組建期未完成驗收確認的可不參加運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工作指南》,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運行評價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當于評價年度5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于評價年度的6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實。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四)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獎勵好處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組建期以及運行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工程中心,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省預算內投資補助。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和高技術領域項目投資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支持。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必要的設備購置和研究開發。
第二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價結果,綜合國家部署要求,優先推薦運營情況好、成績顯著的工程中心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明確的相關內容,特別是目標任務做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承擔主體注冊地發生變化的,工程中心應當及時向遷入遷出兩地主管部門報告注冊變更相關事宜以及工程中心和所承擔創新能力項目建設工作進展,由遷入地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并進行后續監管;
(三)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將納入信用中國(湖南)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并向主管部門通報: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十)其他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工程中心任務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Hu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如登記為企業法人的,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辦理。
第三十條各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轄區內工程研究中心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驗收、評價等程序。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